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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始财采决〔2024〕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始财采决【2024 】1 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GYC2023119GZ
二、项目名称:始兴县中等职业学校设施设备购置及搬迁项目之新校区学生床架桌椅窗帘等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韶关市普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前进建材村A4区二楼
被投诉人1:始兴县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东306号
被投诉人2:韶关市优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鑫金汇 22栋三楼31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始兴县中等职业学校设施设备购置及搬迁项目之新校区学生床架桌椅窗帘等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以下称项目,项目编号:SGYC2023119GZ)的商务条件响应自查满分,质疑为何被扣分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有1个:投诉人商务条件响应自查满分,质疑为何被扣分。投诉人有1个请求:恳请财政监管部门全面核查,依法依规给予公正处理,按核实后的分数重新确定中标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人诉称:投诉人商务条件响应自查满分,质疑为何被扣分
投诉人于2023年11月17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递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投诉人商务条件响应自查满分,质疑为何被扣分。代理机构于11月22日对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扣分点为商务评审部分:售后服务方案(10)分,此评审项为主观分,主观分是评审专家根据评分办法中一些主观因素(售后服务承诺细致,详细列明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流程、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等)评出的分数,主观因素是根据各评审专家的主观判断而得出的评分”;评审标准中,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保修内容与范围、服务承诺及技术支持)进行综合评审:(1)售后服务承诺细致,详细列明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流程、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等;能在接报后1小时内(不含1小时)及时响应采购人服务要求并到现场处理的,得10分;(2)售后服务承诺一般,基本列明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流程、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等;能在接报后1小时(含1小时)-2小时(不含2小时)及时响应采购人服务要求并到现场处理的,得5分;(3)售后服务承诺不明确,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流程、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不详细;能在接报后2小时(含2小时)-3小时(含3小时)及时响应采购人服务要求并到现场处理的,得1分;(4)未提供相关方案得0分。针对投诉人标书中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自查,列明的所有服务方式,并无纰漏,均可响应标书条件,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2日收到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回复不满意,不能正面回答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回避扣分的真正原因,现恳请财政局全面核查,依法依规给予公正处理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纵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以及《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称:
本政府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技术、商务、价格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技术、商务评审分值分为主观分和客观分,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依据主观判断打分,是评审专家根据评分办法中一些主观因素(售后服务承诺细致,详细列明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流程、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等)评出的分数,评审专家对方案评分有自由裁量权,不同的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分存在一定的主观差异性。
本项目评分分值及评审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基于投诉人关于售后服务方案得分的投诉,评审标准已经先有明确量化细化指标,再按内容需求进行方案阐述,评标委员会根据已经明确的量化指标及方案内容的细化阐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评审专家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基本一致: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有阐述,但售后服务方案内容总体阐述一般,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处理流程空洞,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等阐述少,未见具体实施细节和措施。综上所述,投诉人售后服务方案未取得满分。
本项目的评审结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中华人员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和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响应程度,在评标标准设定的评分范围内进行评审打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包括得分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等),其评审意见合法有效。根据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综上所述,我校委托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所有流程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并没有针对性、偏向性因素存在,并未存在评审错误,恳请依法办理。
代理机构称:
本政府采购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技术、商务、价格进行综合评审。其中,技术、商务评审分值分为主观分和客观分,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依据主观判断打分,是评审专家根据评分办法中一些主观因素(售后服务承诺细致,详细列明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流程、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等)评出的分数,评审专家对方案评分有自由裁量权,不同的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分存在一定的主观差异性。
本项目评分分值及评审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基于投诉人关于售后服务方案得分的投诉,评审标准已经先有明确量化细化指标,再按内容需求进行方案阐述,评标委员会根据已经明确的量化指标及方案内容的细化阐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评审专家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基本一致: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有阐述,但售后服务方案内容总体阐述一般,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处理流程空洞,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等阐述少,未见具体实施细节和措施。综上所述,投诉人售后服务方案未取得满分。
本项目的评审结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和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的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响应程度,在评标标准设定的评分范围内进行评审打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包括得分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等),其评审意见合法有效。根据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综上所述,我司在招标活动中,所有流程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并没有针对性、偏向性因素存在,并未存在评审错误,恳请依法办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始兴县中等职业学校设施设备购置及搬迁项目之新校区学生床架桌椅窗帘等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预算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10月20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11月1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1月10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11月17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1月22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因投诉人对代理机构所作出的答复不满,11月25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3年11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出了暂停该项政府采购活动的《暂停通知书》,暂停期限为30日。
根据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佐证资料显示,所有的评审专家对该项目中标商广东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方案评分为满分10分。但广东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售后服务方案中第3售后响应时间、响应方式及售后服务承诺“(1)售后响应时间。……汇报及处置方案的作出,不得超过2小时”、“(2)2小时现场响应。……我们承诺自接到客户指令起2小时内到达现场”、第5售后服务技术指导(2)售后服务具体细则的表格中“维修和应急服务:提供7*24热线服务,1小时内做出维修响应,保证在2小时内到达客户现场解决问题,24小时内排除故障。”与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评审程序 “3、详细评审”采购包2(校园文化产品制作及安装采购)中商务部分的售后服务方案的满分评分标准“(1)售后服务承诺细致,详细列明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流程、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等;能在接报后1小时以内(不含1小时)及时响应采购人服务要求并到现场处理的,得10分;”不符。
根据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佐证资料显示,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文件中没有售后服务方案,按照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评审程序 “3、详细评审”采购包2(校园文化产品制作及安装采购)中商务部分的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第(4)未提供相关方案得0分”,但每个评审专家对始兴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售后服务方案都评分为1分,与评分标准不符。
根据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佐证资料显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方案能完全响应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评审程序 “3、详细评审”采购包2(校园文化产品制作及安装采购)中商务部分的售后服务方案的“(1)售后服务承诺细致,详细列明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流程、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等;能在接报后1小时以内(不含1小时)及时响应采购人服务要求并到现场处理的,得10分;”这个标准,且通过认真比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的售后服务方案完全达到采购文件的要求,但有两位评审评分为5分,与评分标准不符。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在主观评分中存在畸高畸低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评审因素设置不合法,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设置与评审因素相对应的量化指标。因此,本次采购活动违法,应依法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显示,该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评审程序 “3、详细评审”采购包2(校园文化产品制作及安装采购)中商务部分的售后服务方案包含如下内容:
售后服务方案(10.0分),(等次分值选择:0.0;1.0;5.0;10.0;)。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保修内容与范围、服务承诺及技术支持)进行综合评审:(1)售后服务承诺细致,详细列明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流程、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等;能在接报后1小时以内(不含1小时)及时响应采购人服务要求并到现场处理的,得10分;(2)售后服务承诺一般,基本列明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流程、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等;能在接报后1小时(含1小时)-2小时(不含2小时)及时响应采购人服务要求并到现场处理的,得5分;(3)售后服务承诺不明确,售后服务的方式、处理流程、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及跟进流程不详细;能在接报后2小时(含2小时)-3小时(含3小时)及时响应采购人服务要求并到现场处理的,得1分;(4)未提供相关方案得0分。但是,招标文件中上述
评分内容规定的“承诺细致”、“承诺一般”、“基本列明”、“承诺不明确”等评审因素均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违反了《中华人员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并影响了采购公正。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本项目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当事人均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始兴县财政局



二0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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