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县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通知(泸财监〔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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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根据《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县本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1〕247号)文件要求,我们聘请了《四川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单位2020年度县本级财政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评价。对你们单位:甘孜州泸定县新华书店达标改造工程项目支出进行了绩效评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二是项目预算金额编制不够准确;三是项目未按批复建设时间完工。
根据《泸定县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暂行)》(泸财〔2020〕497号),现根据评价结果,核减你单位2022年度县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的预算。请你单位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在申报2022年度项目预算时,务必合理细化项目绩效目标。以上项目问题请你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2021年泸定县新华书店达标改造工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整改通知书》(泸财〔2021〕363号)。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报告送县财政局监督绩效与会计股办公室。
泸定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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