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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都区城区四分法垃圾收集亭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武都区城区四分法垃圾收集亭采购项目)
武财采处〔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武都区城区四分法垃圾收集亭采购项目”〔132001JH62120200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武都区城区四分法垃圾收集亭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32001JH621202002
项目预算:95.00(万元)
投诉人:保定市明洁环卫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石家庄村
被投诉人1:陇南市武都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新区
被投诉人2:陇南通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新盛大厦二期2号楼2403室
相关供应商:甘肃森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北街道火车站对面辉润大厦2楼3号商铺
我机关依法对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的保定市明洁环卫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对“武都区城区四分法垃圾收集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及采购结果 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对代理公司答复不满意,代理公司及采购人答复函一致,均存在包庇2家供应商的情况,我公司发现参加该项目 中的其中2家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存在串标嫌疑。参加该项目中的供应商陇南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与陇南云江商贸有限公司的监事同为一人王江云,该项目存在违法串标行为。
经核查,陇南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与陇南云江商贸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两家公司的股东不同、法定代表人不同,两家公司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但上述两家公司不存在该条规定的任一情况,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对代理公司答复不满意,项目存在违规情况,我公司有权质疑、投诉、举报。代理公司的责任,为何要强加以我公司,要求我公司提出,问题始终是问题,代理公司设置的评分标准有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我公司就应当提出,该项目的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没有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没有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分值设置的“可操作性强、满足并优于15-20分;能够满足7-15分;缺项0-7分”;评审因素分值设置的“15-20、7-15分、0-7分”这些分值的设置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专家自主裁量权,才导致对我公司评分过低,明显存在选择中标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五十五条。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中设置了 “技术性能指标、组织方案、供货进货计划、货物性能、售后服务体系”等评审因素,但设置的“满足并优于采购人要求的得15-20分,能够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7-15分,缺项的得0-7分”等评审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对代理公司及采购人答复不满意,以高价非正常中标,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在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勾结评委,暗箱操作,严重窃取国家财政资金。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并非最低评标价法。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对代理公司答复不满意,该项目存在串标嫌疑,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存在串标行为,所报价格也存在严重偏高,只比预算少一点,为甘肃森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标,完全不符合常规,存在规律性差异。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最高限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甘肃森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价925600元,下浮率2.5%;甘肃豪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下浮率0.9%;陇南市玉龙商贸有限公司报价936600元,下浮率1.4%;陇南云江商贸有限公司报价939000,下浮率0.11%,报价并不存在规律性差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对代理公司答复不满意,代理公司公示的内容为附件并没有品牌,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不完整,未公示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品牌涉及到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情况,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商标注册问题,也应该给予公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且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经核查,该项目中标公告包括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等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对代理公司答复不满意,中标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明显填写错误,该项目面向中小企业,中标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应当给予废标处理。
经核查,甘肃森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采购标的)填写成了“项目名称”,将(所属行业)填写成了“中小企业”属于理解性错误,该投诉项目仅有一个采购标的,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虽填写错误,但其指向具体、明确且没有歧义,未指向其它采购项目或其它采购标的,实质性内容并未发生改变,不属于影响判断中标单位是否为中小企业的实质性内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对代理公司答复不满意,招标文件为代理公司制作,代理公司的责任,为何要强加以我公司,要求我公司提出,问题始终是问题,代理公司设置的有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我公司就应当提出,该项目为货物类采购,招标文件给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工程服务类、给予的格式不正确,严重影响供应商参加该项目,属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招标文件里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错误,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但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12条载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期限,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默认此项目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即对招标文件质疑不予受理。”,投诉人未在质疑期内提出质疑。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对代理公司答复不满意,该项目未列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招标文件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属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未见标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行业的内容,招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规定,属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9:代理公司答复函中附的中标企业缴纳人员社保凭证,我公司认可,但中标企业甘肃森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附的无欠税证明我公司不认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提供缴纳税收的凭证,而不是无欠税证明,欠税和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不是同一概念,我公司要求中标企业提供6个月内任意一月的纳税凭证记录。
经核查,甘肃森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陇南市武都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及《甘肃省社会保险缴费核定通知书》等证明材料,证明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认定:
1、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陇南通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禁止其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8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驳回投诉人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
2024年4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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