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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竞争性磋商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3-11-07 至 2023-11-14
撰写单位: 辽宁方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撰写人: 陈新瑜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1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114-00155
项目名称: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00,000.00
最高限价(元):6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事件多频发,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对天气气候特别是灾害性天气的敏感度和脆弱性加大。因此,开展园区气候适宜性和风险性论证工作势在必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能够从源头有效避免或者减轻园区的规划和建设遭受极端气象灾害的不利影响,对于其规划、建设、运营等意义重大。
★此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以产业园区周边相关气象台站观测资料为基础,结合现场测试资料及历史灾害资料,对产业园区所在区域的气候条件开展论证分析工作,并从气象防灾减灾、灾害风险防御的角度对园区规划、建设给出指导建议。
★(1)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
★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
★5)《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
★6)《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涉及安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通知》(2018年11月14日)
★7)《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7月25 日公布,2018 年10月1日起实施)
★8)《关于转发<辽宁省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9)《关于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补增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事项的通知》(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10)《辽宁省气象局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通知》(辽气发〔2020〕44 号)   
★11)《沈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气发〔2020〕45 号)   
★(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 2019年8月)
★2)QX/T 469-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总则
★3)QX/T 423-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报告编制
★4)QX/T 426-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资料收集
★5)QX/T 449-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现场观测
★6)QX/T 457-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气象观测资料加工处理
★7)QX/T 437-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城市通风廊道
★8)QX/T 118-2010 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质量控制
★9)QX/T 436-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抗风参数计算
★10)QX/T 452-2018 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提供规范
★11)QX/T 453-2018 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使用规范
★12)QX/T 85-2018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3)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1)论证机构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开展现场气象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汇交。
★2)产业园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仅限于区域内所有符合规划的入驻项目使用。
★3)报告结论中的建议是基于标准气象观测资料和现场测试数据计算得出,超出规定值的气象风险损坏是存在的。
★4)论证机构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至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论证机构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5)对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
★(4)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
报告有效期10年,自报告完成日算起。期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须重新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07日 08时30分至2023年11月14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于洪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三和大厦)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2.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3.开标时,投标人报价解密严格按照最新的电子招投标要求的程序执行,本项目投标人可以自带电子设备进行现场报价解密及二次报价,也可以自行远程报价解密及二次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 沈阳市于洪区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方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号金廊万科中心402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箱地址: lnfs1234@126.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苏家屯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方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210014400060525140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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