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井研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幸福大道三期市政道路(PPP)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井研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幸福大道三期市政道路(PPP)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井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幸福大道三期市政道路(PPP)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的函》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幸福大道三期市政道路(PPP)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技术审查,专家组提出了审查意见,你单位与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幸福大道三期市政道路(PPP)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幸福大道三期市政道路(PPP)位于井研县千佛镇石家桥村20组、23组,共裕村15组、18组、19组、20组。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类项目。本项目共涉及四条道路工程及一条外接污水管道,其中:壹段道路起点顺接市政道路兴盛路(东经:104°3′18.20″,北纬:29°37′12.43″),终点与叁段道路相交(东经:104°3′12.93″,北纬 :29°37′4.44″),道 路 总 长493.69m,红线宽度45m,K0+000-K0+237.286段为改建段,K0+237.286-K0+493.69为新建段;贰段道路起点顺接现状道路(东经:104°3′28.09″,北纬:29°37′6.69″),终点与叁段道路起点相交(东经:104°3′23.65″,北纬:29°36′59.73″),道路总长498.47m,红线宽度20m,K0+000-K0+230.955已按照规划断面形成,本次新建实施范围为K0+230.955-K0+498.47;叁段道路起点与壹段道路终点相交(东经:104°3′12.93″,北纬:29°37′4.44″),终点与已建国道G213相交(东经:104°3′41.57″,北纬:29°36′40.92″),道路总长1061.98m,红线宽度16m,实施范围为K0+000-K1+061.98;肆段道路起点顺接现状道路(东经:104°3′33.57″,北纬:29°37′0.17″),终点与叁段道路相交(东经:104°3′30.79″,北纬:29°36′55.69″),道路总长210.85m,红线宽16m,实施范围为K0+000-K0+210.85;道路外接污水管道沿已建国道G213外右侧布置,总长645m,为南北走向,污水管道起点(东经:104°3′42.20″,北纬:29°36′40.68″),终点(东经:104°3′55.82″,北纬:29°36′56.35″)。本项目总用地面积6.02hm2(60169.68㎡),其中永久占地4.72hm2,临时占地1.30hm2。本工程主体工程挖方量为14.23万m3(含表土剥离0.10万m3),填方约10.64万 m3(含表土回覆0.10 万m3),余方约3.59万m3已全部运至井研县研城街道幸福来村乐井大道南侧弃土场(地理位置坐标:104°3′23.27″,29°37′44.30″),距离本项目1.45km,项目余方得到合理处置。余方运输期间水土流失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余方运至指定地点后水土流失责任由弃土场建设单位(井研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总投资5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480万元,资金来源为PPP模式融资。项目建设不涉及居民房屋拆迁及安置,也不涉及专项设施改、迁建。项目已于2023年5月开工,预计2024年6月完工,建设总工期 14 个月,本方案为补编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6.02hm2。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路基路面工程区、边坡防护工程区、外接污水管线区三个一级防治分区,其中路基路面工程区划分为壹段道路区、贰段道路区、叁段道路区、肆段道路区4个二级防治分区、边坡防护工程区划分为壹段边坡区、贰段边坡区、叁段边坡区、肆段边坡区 4 个二级防治分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防治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 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 97%,林草覆盖率 25%。
    (三)同意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水土流失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全面,基本同意水土流失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
    (四)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设计及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和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费率标准及投资金额。
    (七)同意方案报告书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列标准和额度。本项目总征占用地60169.68平方米,计征标准1.3元/平方米,共计78220.58元,按照1:9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与县级国库。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资金、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该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雨季的施工建设的监管。
    (二)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等制度和措施,定期向县水务局上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建设时,需重新或新增设置弃渣场的,须征得县水务局同意,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项目完工后,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和《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规定,组织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社会公开并报县水务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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