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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广西自治区教育厅桂教章核〔2023〕40号核准,2023年10月8日颁布实施)
 
序 言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以水利、电力、机电、计算机与信息等工科类专业为主,经济、管理等人文类专业有机结合的高职院校。其前身是始建于1956年的南宁水利学校;1970年初更名为广西水电学校;1984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正式获得举办普通专科教育资格,是全国三所中专设置大专专业的学校之一(广西唯一);2002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广西水电学校的基础上升格为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广西水电技工学校并入学校。2010年,成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同时也是全国仅有的5所水利类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之一;2018年,成为全国优质水利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入选广西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单位。建校以来,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输送了十余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社会各行业,尤其是在水利电力行业发挥着骨干作用,是广西水利系统不可或缺的人才摇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xi Vocational College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简称为GXCWE。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长堽路99号。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gxsdxy.cn。
学校有三个校区,其中长堽校区位于南宁市长堽路99号,里建校区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岗大道98号,良庆校区位于南宁市五象大道104号。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以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格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秉承“上善若水 自强不息”的校训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创新活校、和谐兴校”的理念,坚持“高职为本、立足行业、面向地方、服务广西、特色发展”的办学定位,全面培养适应广西水利电力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向“水电特色鲜明、人才培养出名、行业服务知名、国际交流有名”的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迈进。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求,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自主设置内部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机构负责人、确定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分配与奖励办法,按规定权限评定教职工职称职务;
(八)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实训基地;
(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与培训,引导教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并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广西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保障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范性文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参加或组织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与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鼓励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发组成的群众组织,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救助制度,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校级和院级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约定。
 
第六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委员组成,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外出期间,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一般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由校长委托其他副校长主持,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对党员开展遵守纪律的常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发展规划、重大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办学项目等重大学术规划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的学术评价标准等学术政策进行审议;
(三)对学校的各类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各类学术荣誉人选和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学术(专业)带头人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对学校的预算中教学、科研经费资助项目设置和资金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五)制定学术规范相关文件,维护学术道德,裁决学术纠纷;
(六)指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学术工作,包括审定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明确其职责和工作范围等;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理念、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立等工作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为学校党委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职业教育理论体系研究和职业教育改革相关会议精神、政策文件研究;
(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教学管理制度和方案;
(五)指导学校的专业和课程建设。审议、指导学校专业的设置、调整、优化和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负责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并监督其实施。审议、指导学校的专业和课程建设规划、建设方案。评选、推荐各级各类重点专业、特色专业、专业教学资源库、重点课程、精品在线课程、优质课程等,审查专业和课程相关申报材料;
(六)审议、指导实训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审查各级各类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相关申报材料;
(七)审议、指导教材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审查各级各类教材建设项目相关申报材料;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权。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选举产生经审委员会,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在各行政部门和二级学院成立分工会,各分工会在学校工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权。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教代会设置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的主要职权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和有关提案的落实。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学校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行使学校教代会职权,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校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师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它在学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教学建设、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本二级学院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学校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五十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部门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凡是与学校教学管理、行政管理、教学改革相关的重大事项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各项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章  财务、资产、档案与后勤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学费收入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资产进行综合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全面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实行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报告制度。
学校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学校建立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依法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对学校及部门(二级学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完善治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切实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学校的办学活动提供优良的后勤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产教融合。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相关行业、企业等组成,是学校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政策和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和咨询,在战略决策、资金筹措、产学研合作等方面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学校和社会相关行业、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通过吸收接纳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募集资金等方式,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林木、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友工作办公室,指导和联系校友会开展工作;及时收集并宣传校友做出的社会贡献、取得的荣誉。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组织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九条  学校立足社会,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合作,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协同创新。
 
第九章  校训、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是“上善若水,自强不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标志形状为圆形,中心标志性图案由蓝色和红色组成整体元素“水电”,底色为浅蓝色。外圈上半部分为校名全称,外圈下半部分为校名英译全称,之间用实心圆点间隔,底色为深蓝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蓝色,中央分别印有学校标志、白色校名全称和校名英译全称。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3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章程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与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冲突的;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教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提议,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同意,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办法、细则。凡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共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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