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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建工钢构]建工钢构集团交通智造公司(六安)六安厂内吊车设备租赁项目询价采购文件标段1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安徽建工交通智造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现对安徽建工交通智造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厂内吊车租赁进行公开询价。
一、工程名称及范围
1、工程名称:安徽建工交通智造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厂内吊车租赁项目;
2、采购编号:ACEG-202404259001001 ;
3、工程概况及采购内容:交通智造公司六安基地现因生产需要拟租赁吊车进行厂内钢材成品、半成品、构件废料的吊运,具体规格详见采购报价清单。
  4、不含税控制价为:27.3万元;
5、工程地点:安徽省六安市。 
二、报价单位资格要求及其他要求类
1、法人资格要求: 公司合法注册,具备有效营业执照 ;
2、安徽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已注册并获得终审通过(无需办理CA锁);
3、资质、证书类要求: /  ; 
4、类似业绩要求:    /    。
5、其他要求:
(1)、技术标准及要求:吊车的排放标准必须为国六;
(2)、投标报价包含将合格产品送至招标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标人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装车费、运输费、保险费、利润、税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3)、产品价格变动风险承担:投标报价为固定价格,除因国家政策导致税点变化而进行税费调整外,不予以调整。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关系重新招标;
(4)、工程量变动风险承担: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使用量为准,工程量变动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5)、投标人应充分实地考察进场道路的承载能力、地形地貌和外围环境,超限超载治理政策等,组织适宜的车辆,协调相关事宜,综合测算运输成本,合理报价。
6、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陆仟元整   元(¥:6000.00  )。
6.1投标人以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在“项目投标”模块,对应具体投标项目的项目流程,点击“保证金查询”按钮,可查看保证金账户信息和到账状态;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能在招采平台查证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6.2报价单位需综合考虑,合理报价,若投标人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①恶意低价报价中标后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②中标后未能及时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③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7、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无。
     8、投标人总报价及各子目单价均不得高于控制价,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9、参与报价即视为完全响应我方提供的合同条款内的所有要求;
10、在安徽建工集团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确定为供货单位结果无效。
11、线上投标总报价与所上传的投标文件总报价不一致的,按无效标处理(因小数点问题的除外);
12、未响应询价资料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
三、询价文件的获取及要求
资质符合要求的有意参加者,请自行登陆安徽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http://cg.aceg.com.cn/)投标人端下载询价文件。
四、报价方式
2024年4月19日上午10时前登陆安徽建工集团电子化招采平台供应商账号系统,在线上进行报价,按格式要求编制本文件最后几页的报价清单盖章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内“递交响应文件”处,并在“参与报价”处点击“导出EXCEL”,在导出的表格内填好报价后,再点击“导入EXCEL”,完成线上系统报价。
五、其他
1、项目需求相关事宜可咨询项目部,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电话:18919647041;
2、投标报名相关事宜可咨询招标部门,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055165855717。
六、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询价小组严格按照询价公告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有效供应商最终报价从低到高顺序推荐一位成交候选人。 
七、结算、付款方式
按月结算,每月20日投标人提供结算单资料到招标人处办理结算,下月20日前支付上月结算租金;支付比例为90%,剩余10%待办理退场后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招标人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票据、安信等其中任一或组合方式支付。招标人不承担贴息费和手续费。
八、重要提示
8.1投标人总报价及各子目报价均不得超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8.2若投标人投标税率不同,造成投标价不能公正科学评审时,招标人有权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折算成除税价,并将除税价作为评标价。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⑵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⑶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⑷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⑸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⑵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⑷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5对参与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中被查属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按照《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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