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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XYZC2023-13号]吉安县永阳镇涯湖村陆基养殖产业园产业提升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吉安县永阳镇涯湖村陆基养殖产业 园产业提升项目
施 工 合 同
吉安县永阳镇人民政府
二 0 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项目发包单位:吉安县永阳镇人民政府
项目承包单位: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安县永阳镇涯湖村陆基养殖产业园产业提升项目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吉安县永阳镇涯湖村陆基养殖产业园产业提升项目
工程工程地点: 吉安县永阳镇 ;
工程内容: 本工程清单内所有工程
项目审批文号:吉县发改审字<2023>205 号
资金来源: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项目建设 承包范围:总承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4 年 1 月 26 日
竣工日期: 2024 年 3 月 25 日
合同工期总天数 6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 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贰佰柒拾贰万零贰佰伍拾贰元整
¥: 2720252 元
六、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施工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24 年 1 月 25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吉安县永阳镇
本合同双方约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公章后生效。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发包单位执贰份,承包单位执壹份。
发包单位:(盖章) 承包单位:(盖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 1 条 名词解释
(1)发包单位:吉安县永阳镇人民政府
(2)承包单位: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甲方代表:指由发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表人为 。本 工程的甲方代表为吉安县永阳镇人民政府,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 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6)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委托监 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发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本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
(7)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工程实施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人,本工 程的项目经理为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单位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
(9)主体工程:
a、土地平整工程;
b、农田水利工程;
c、田间道路工程;
(10)临时设施: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维护所需设置的全部设施。(11)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在技施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
(12)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承包单位的价款。(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都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
第 2 条 承包方式
(1)以转帐方式结算支付。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 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本合同条款第 11 条规定执行。
(2)承包方式:投标竞争。
第 3 条 甲方代表
(1)在履行全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 和发布通知。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错误给承包单位造成的直接 损失,承包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和工期顺延。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有关工程是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 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算。
第 4 条 转包与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将主体工程整体转包,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发包单位指 定的不能分包的项目分包出去。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则承包单价必须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 力为证明,事先征得发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第 5 条 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包括: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维护,其中包 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
第 6 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单位与承包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分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政党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单位 与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 负责监理的工程的解释时,按合同条款的第 40 条关于纠纷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7 条 合同双方义务与责任
(1)发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发包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书;安排监理单位及时 进点实施监理;开工前 6 天完成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培青,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地;开工 前 3 天向承包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开工前 2 天提供施工图纸壹份;按合同规 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 他应由发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承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2023 年 月 日前向发包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 价款的 5%;开工前 2 天进驻工地;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 监理单位的指示,按照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施工缺陷,根据施工规程 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建;开工后 5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按合同规定,完 成部分设计工作、绘制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按图施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 切险、第三方责任险、汽车保险、贷物运输险等由承包单位承担保费的保险;保证提供的建 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设备合格;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 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 报监理单位审批;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环境保护;尊重工程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并负责做好维修期内的 维护和保养工作,直至最终验收合格;完成其他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 8 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1)监理单位和职责和权力: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 规定的权利,但在行使下列权利时须得到发包单位的批准;工程的分包、工期的延长、工程 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某一工程项目;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 承包单位或发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总监理工程(下称总监):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 包单位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理的任命通知承包单位,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单位及时通 知承包单位。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行使其职责,并通知承包单位。
(3)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派出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 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单位。他们在授权范围内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 同意。
(4)监理单位的指示: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上款 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承包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单位对监 理单位的指示持有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 可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单位仍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 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 24 小时内及时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则承包单位可提出书面函,声明已视临 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5)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认价格以及采 取可能涉及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 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第 9 条 书面通知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 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 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能及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其他
文件都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 10 条 图纸供应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由发包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供。为工程 施工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 审批。
第 11 条 设计修改
(1)监理单位有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之后,倘因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 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将修改的施工图纸递交承包单位,尚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 须修改施工图纸,经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报市国土局批准。(2)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单位不得拒绝。修 改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①工程量的增减;
②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
③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④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程与位置;
⑤其他的变更。
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由双方协商。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 报价表确定的单价不变,经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商定,报发包单位确认并出具证书,作为合 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
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未曾出现的追加工程项目时,则该追加项目的单 价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商定,经发包单位确 认,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承包单位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 由,改变其对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在确定追加工程项目单价时,材料价格应采用运达至工地的市场价,如双方对某一种材料的 市场价格有争议时,发包单位有权联系材料供应商给承包单位提供此材料,承包单位不得拒 绝,且承包单位须自己直接向材料供应商采购,发包单位不参与材料采购。追加工程项目单 价计算应采用发包单位提供的材料价格。
第 12 条 参观现场所获得的资料
承包单位参观现场过程中对了解的各种情况以及其它当地部门提供的参观资料,应做出自己 的判断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条件。
第 13 条 辅助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辅助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单位自行组织货源。
第 14 条 材质证明
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必须有材质证明,其各项指标应满足规定要求,如承包单位在工程施 工中使用无材质证明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试验,并递交辅助材料试验结果,试验所需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 15 条 测量放线
(1)承包单位应根据发包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他资料,测设自己 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承包单位应认真维护和管理施工控 制网,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移交验收单位。(2)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 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单位必须听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单位将不对上述指 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进行本工程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任何部分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等误 差时,承包单位均应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修正,直到达到要求,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均由 承包单位承担。
第 16 条 临时设施
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均应由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设计、建设和维护。承 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构设备运到现场使用。承包单位所提供的主要施工设 备、新建的临时工程和运至工地的器材,应当为专供本工程的施工之用,如需调整,应取得
发包单位的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否则得视为违约行为。
第 17 条 交通运输
承包单位的运输车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制荷载安全行驶,服从 检验和缴纳各种费用。
第 18 条 征地
工地规定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地,由发包单位负责征用。承包单位如需增加临时施工用地,应向发包单位提出申请,经发包单位认可后,由发包单位负责。如没有经过发包单位的认可,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自理。
第 19 条 工程进场及开工
本合同签署后,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设备、人员准时进场开始施工。承包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5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 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 3 天内答复承包单位,工期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 20 条 工程进度
承包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进度,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实施进度 计划,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控 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按此编制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进度,发包单位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单位递交的计划。
第 21 条 统计报表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做好工程量和施工资料整理并将其上报。
第 22 条 竣工期限
(1)本工程承包单位签收,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全部工程应按合同规定的日历天 内完成。
(2)本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的规定 的要求。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过失或发包单位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延 误,则承包单位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发包单位认可,工期可顺延,由此可 引起承包单位的额外支付,经监理单位核实及甲方代表确认,承包单位可以提出索赔。由于 承包单位的过失而造成工程的延误,经监理单位核实,承包单位应向发包单位交付违约罚金。
第 23 条 工程暂停
由于承包单位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以致于继续施工会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 理单位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而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 的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监理单位尽早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这种停工引起费用的增 加和工期影响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在发包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授意 监理单位发布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也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但是,由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增加承包单位有权提出要求补偿的申请。经发包单位和监理 单位审核并补偿证书。作为合同的文件和补充文件。
第 24 条 质量检查
(1)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为此,承包单 位应建立质量检验小组,确定专职质检员,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递送自检报告,送请监理单 位复检。
(2)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 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3)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一切检 查,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 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 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他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单项工程或材 料,监理单位有权拒发签证,直到下达“返工令”。除另有规定外,某个单位工程经监理单 位全部复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复验和签 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第 25 条 材料试验
承包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鉴定、测试本工程所用产品的质量指标,其 指标应满足《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相关专业中的质量要求,并应配备工程质量检 测所必需的仪器、材料试验器等。
第 26 条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
(1)承包单位在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工程使用的一切材 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单位 如发现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一次罚款 1000 元,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单位立即使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承包单位应立即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交换、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使用的施工设施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增加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单位应及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2)由于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没有严格照图施工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 单位可以随时发出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彻底消除工程的不合格部分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若承包单位无帮拖延或拒绝执行监 理单位的上述指示,则发包单位有权委托其他承包单位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利润及工 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 27 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
(1)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单位的自检确认具有覆盖条件后 24 小时内,承包单位 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 单位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附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 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单位才能进行覆 盖。
(2)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的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缺 席或拖延。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知承包单位延期 验收,或批准承包单位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3)监理单位在按上两款规定覆盖后,如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单位对已覆盖的 部位进行重新检验,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但是重新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 定,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发包单位承担;如果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 同规定,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4)承包单位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私自将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 位有权指示承包单位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 28 条 安全生产
(1)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单位应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 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定安全 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教育 本单位职工要文明施工,其他承包单位也应遵守现场施工安全的规定。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 的施工人员须持有关的资格证明书。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单位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承包单位应对其工程以及管理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做好其辖区范 围内的工作场所和日常治安保护工作,应注意保护工地邻进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 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承包单位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等工作,按合同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的消防设备以及防汛物资的器材及救助 设施。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 以改正,若承包单位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由于承包单位管理不善,或因承包单位职工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设 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为害以及其他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均与发包单位无关,并由承包 单位自己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 29 条 工程维护和保修
(1)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前,承包单位必须负责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并承担修复及费用。承包单位不得借故拖延修复工作;移交后承包单位应承担保修期 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时尚有部分未完成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单位
还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及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单位为止。如发包单位未按合 同规定按时验收,所需增加费用可共同商定。保修期内,承包单位负责未移交的工程设备的 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单位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更应由发包单位 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单位则仍应按移交所列的缺陷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为止,发包单位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 陷部位损坏,则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监理 单位应会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属于承包单位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 坏,应由承包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单位使用不当或其他单位责任造成的缺 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2)工程保修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市自然资源局竣工合格后 11 个月内,在整个工 程保修期满后的 5 天内,由发包单位中授权于监理单位签署和下达保修责任终止书给承包单 位。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可将承包单位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书,尽管发了保修责任终止书,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前 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保修金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 3%,保修责任终止书发后 3 天内 无息返还保修金。
第 30 条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审定,其内容包括:
①施工日志
②工程实施概况、施工总结报告
③完成的工程量清单
④施工期的资料
⑤工程变更资料
⑥施工各单元的质量评定资料
⑦施工预制构件质量证明及复试试验报告
⑧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签证、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⑨工程竣工图及竣工单体图册
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第 31 条 验收和工期
(1)交工验收与交工证书
承包单位完成本合同工程时,即或申请本合同工程进行验收,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工程资料和项目的质量。监理单位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 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验收。承包单位应及时整改直到监理单位同意为止;监理单位 认为工程可以验收,然后 6 天内提请发包单位组织初验。
若监理单位确认承包单位已完成合同的工程,并具备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使完 工验收不能进行时,但承包单位仍应执行监理单位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 包单位承担。当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的要求时,承包单位应有责任按监理单位指示完成 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通过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 有关规定,向发包单位提供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建设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的申 请。由市局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做出综合评价。
(3)施工工期:承包单位的施工工期计算为从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期。本合同的工期为 180 天。
(4)本工程要求按合同工期如期完工,若推迟工期,每推迟一天罚款 1000 元,但如遇以下 情况可报发包单位批准顺延工期①不可抗力的灾害;②连续降雨;③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 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的;④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⑤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单位责任引起 的工期延误。
第 32 条 施工队伍的撤退
本工程结束后,承包单位应对工地范围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临时工程应拆除,场地应 按要求清理和平整;承包单位的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应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应清
除。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进行完工清场以及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等工作所需 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 33 条 环境保护
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 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的财产的 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承包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应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防 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周边的防汛及本工程其他承包单位的正常施工造成的污染,应保持施工 区和生活区以及周围的环境卫生。
第 34 条 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
(1)工程计量: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为最终支付结算的工程量,结 算的工程是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的工程量及本合同单位表进行计 算。
(2)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规定向发包单位提 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第 35 条 付款方式
由于施工时间紧,承包单位应迅速组织施工。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工程的进度拨付。项目 开工后,甲方按项目安排金额的 50%支付资金至乙方,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项 目安排金额的 45%至乙方,或者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拨付项目安排金额的 95% 至乙方。结算审计后,甲方按审定金额的 3%扣除质保金后支付剩余资金,待一年质保期无 问题后退回质保金。
第 36 条 违约
(1)承包单位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应及时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 警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如果承包单位 拒绝接受改正,监理单位可采取暂停支付价款及暂停其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在规 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送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发出停工书面通知后,承包单位继续无视 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单位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单位设备、临时工地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 其他承包单位施工,但发包单位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 具付款证明报送发包单位审批后支付;①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已完成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 应得的金额;②承包单位 和发包单位的各项付款金额;③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应付的逾 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其他应付金额;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单位应合理赔偿发包单位损失的 金额。
(2)发包单位发生违约时,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发包单 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
第 37 条 合同变更
只有在国家计划会重大变更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出现这种情况时,发包单位应对 承包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 38 条 不可抗力的灾害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的灾害或其他非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责任造 成的火灾、台风、地震等造成承包单位的经济损失,发包单位须承担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的 50%,但发包单位不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 39 条 纳税
承包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承包单位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其税种 和税额,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 40 条 纠纷解决
承包单位与建设发生合同纠纷时,一般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提请有关主 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41 条 法律
本合同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 42 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签字盖章
后生效。
(2)合同终止:承包单位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单位,且保修期满,发包单位和承 包单位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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