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手术室平板C型臂采购项目(二次)澄清和修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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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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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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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手术室平板C型臂采购项目(二次)进行澄清和修改如下:
一、招标需求指标调整
1.《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中,技术指标项目下的“★1.6 高压发生器逆变器:80kHZ”修改为“▲1.6 高压发生器逆变器≥80kHZ”;
2.《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中,技术指标项下的“▲3.5 C形臂机架左右摆角≥±16°”参数项予以删除。
3.《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中,技术指标项下的“▲3.8 整机分体式设计,C臂机架和台车上都具备同尺寸显示器工作站,可实现手术室内外同时观看图像”修改为“▲3.8 整机分体式设计,C臂机架和台车上都具备显示器工作站,可实现手术室内外同时观看图像”。
二、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调整
对技术标分中的技术参数评分标准调整如下:
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相比,技术参数中标“▲”为重要技术参数,每满足或优于一项的得5分;未标注“▲”的指标为一般技术参数,每满足或优于一项的得1分。本项满分45分。
“▲”2条,普通参数35条。
注:1.如某项标识中包含多条技术参数或要求,则该项标识所含内容均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2.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发布的产品技术参数提供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证明材料包括与之相关的产品实拍图片或产品说明书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检测报告等扫描件。
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的,以本修改通知为准。
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
安徽冲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1日
经研究,对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手术室平板C型臂采购项目(二次)进行澄清和修改如下:
一、招标需求指标调整
1.《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中,技术指标项目下的“★1.6 高压发生器逆变器:80kHZ”修改为“▲1.6 高压发生器逆变器≥80kHZ”;
2.《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中,技术指标项下的“▲3.5 C形臂机架左右摆角≥±16°”参数项予以删除。
3.《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中,技术指标项下的“▲3.8 整机分体式设计,C臂机架和台车上都具备同尺寸显示器工作站,可实现手术室内外同时观看图像”修改为“▲3.8 整机分体式设计,C臂机架和台车上都具备显示器工作站,可实现手术室内外同时观看图像”。
二、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调整
对技术标分中的技术参数评分标准调整如下:
投标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相比,技术参数中标“▲”为重要技术参数,每满足或优于一项的得5分;未标注“▲”的指标为一般技术参数,每满足或优于一项的得1分。本项满分45分。
“▲”2条,普通参数35条。
注:1.如某项标识中包含多条技术参数或要求,则该项标识所含内容均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2.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发布的产品技术参数提供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证明材料包括与之相关的产品实拍图片或产品说明书或技术白皮书或产品检测报告等扫描件。
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的,以本修改通知为准。
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
安徽冲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