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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区公交线路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区公交线路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区公交线路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二次)

项目编号

2024BFMCJ00144

委托方

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3月23日9:00始至2024年4月11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3月23日9:00始至2024年4月1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万元)

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区公交线路车身广告经营权

1

177.84万元

17

基本情况说明:

1.车体广告位置:车体外三大面即驾驶室和车前门以后,车窗玻璃以下两侧及尾部(具体式样详见附件3)

2.规格、排版:横排,尺寸(具体式样详见附件4)

3.车辆总数:156辆(具体车牌号见附件5)

4.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签,续签不超过两次,合同一年一续签。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个工作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先支付后使用。如涉及续签,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本项目给予免费用启动期1个月,免费用启动期不含在转让期内,具体起止日期于项目成交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15万元,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转让期要求

1.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转让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标的车辆广告的制作、安装均由受让方自行完成。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委托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

4.受让方经营本标的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5.转让期间,标的对应车辆的广告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广告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车身广告经营权进行转让、抵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等。

6.转让期间,受让方在安装广告时,必须遵守委托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避免影响委托方的生产经营。

7.对委托方提供的车辆, 受让方应在委托方非营运时间安装广告,不得以新旧为由进行挑选。受让方进场安装广告须提前与车队值班队长和车场管理人员联系,并佩戴委托方配发的工作证,到公交车停放的场区或转让方指定地点安装广告。受让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不得损坏转让方场地设施、车辆设施及车身等,否则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场地,不得留下任何垃圾。

8.受让方须对上刊的广告进行巡查,确保上刊的广告完好。

9.转让期间,受让方发布的任何广告都需提前将广告画面和内容传送至委托方指定的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并得到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受让方发布的广告画面必须美观、大方、简洁,并与车辆整体造型、色调相一致或匹配,具体必须由委托方审核部门根据受让方实际商业广告的画面、尺寸和色调确定;受让方不得发布其他单位与委托方同行业或同业务竞争的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在标的公交车辆中控制酒类广告发布数量不得超过标的车辆总数量的50%,医疗类广告的发布数量不得超过标的车辆总数量的20%;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0.如受让方在标的车辆广告位置没有广告投放时,受让方须负责制作安装转让方指定的公益广告覆盖,广告位置不得空闲,相关制作安装等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费用不做调整。

11.委托方有权根据生产运营情况调配标的车辆上线运营,委托方的线路及车台数调整以及车辆的维修、保养等均不构成违约,转让费用不做调整。但如标的车辆的部分车辆达不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受让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在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按照以下方式核减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核减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365天)*(365天-未上线运营的天数)。

12.在转让期间,如委托方根据线路运营需要调增标的车辆的,在经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调增标的车辆,并在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按照以下方式核增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截止到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如调增的标的车辆达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受让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核增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如调增的标的车辆达不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受让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核增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365天)*上线运营的天数。

13.此次标的公交车不包括委托方公交品牌宣传车组、线路及委托方其它公交文化宣传品牌车组车辆(例如:1路新时代敬老文明车组、3路清风专线车辆、9路新时代文明实践车组等)。如委托方出现调增或调减品牌宣传车组、线路的,均不构成违约并按照上述第11或第12款执行。

14.转让期间,如遇委托方和受让方都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均不构成违约。因此不能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标的车辆,按照以下方式核减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核减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365天)*(无法履约的天数)。

15.转让期间,如因政府行为的影响(如城市创建工作需要),虽标的车辆在线运营,但不能安装受让方广告的,均不构成违约并参照上述第14款约定,核减每台标车辆的转让价。

16.如受让方未按期支付转让费用,每逾期一日须向委托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万分之四的逾期违约金。如拖欠时间超过10日,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受让方承担其它所有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如受让方与与其合作的第三方之间的违约责任)。

17.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18.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685840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2.4%;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02%;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58%;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32%;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2%。交易服务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朱经理;联系电话:0551-82399076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一)标的名称: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区公交线路车身广告经营权;

(二)车体广告位置:车体外三大面即驾驶室和车前门以后,车窗玻璃以下两侧及尾部(具体式样详见附件3);

(三)规格、排版:横排,尺寸(具体式样详见附件4);

(四)车辆总数:156辆(具体车牌号见附件5)。

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 元/年(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一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费用启动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含在合同期限内)。

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签,续签不超过两次,合同一年一续签。

(三)价款支付方式:

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在每期起始日期前10个工作日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先支付后使用。如涉及续签,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费用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

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让价款,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银行账户的时间为实际到账日,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发票。

甲方收款账户为:

收款单位: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巢湖长江路支行

帐 号:34001777708050513500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支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150000元(大写: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10日内,甲方应立即予以返还(不计息)。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则相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在转让期内乙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转让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冲抵乙方转让款等任何费用。

第六条 特别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乙方应在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甲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乙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转让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标的车辆广告的制作、安装均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

(四)乙方经营本标的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转让期间,标的对应车辆的广告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广告经营权。乙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车身广告经营权进行转让、抵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等。

(六)转让期间,乙方在安装广告时,必须遵守甲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甲方的生产经营。

(七)对甲方提供的车辆, 乙方应在甲方非营运时间安装广告,不得以新旧为由进行挑选。乙方进场安装广告须提前与车队值班队长和车场管理人员联系,并佩戴甲方配发的工作证,到公交车停放的场区或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广告。乙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不得损坏甲方场地设施、车辆设施及车身等,否则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安装完毕后应立即清理场地,不得留下任何垃圾。

(八)乙方须对上刊的广告进行巡查,确保上刊的广告完好。

(九)转让期间,乙方发布的任何广告都需提前将广告画面和内容传送至甲方指定的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并得到甲方纸质同意后方可安装。乙方发布的广告画面必须美观、大方、简洁,并与车辆整体造型、色调相一致或匹配,具体必须由甲方审核部门根据乙方实际商业广告的画面、尺寸和色调确定;乙方不得发布其它单位与甲方同行业或同业务竞争的广告;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在标的公交车辆中控制酒类广告发布数量不得超过标的车辆总数量的50%,医疗类广告的发布数量不得超过标的车辆总数量的20%;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广告;禁止发布一切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如乙方在标的车辆广告位置没有广告投放时,乙方须负责制作安装甲方指定的公益广告覆盖,广告位置不得空闲,相关制作安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转让费用不做调整。

(十一)甲方有权根据生产运营情况调配标的车辆上线运营,甲方的线路及车台数调整以及车辆的维修、保养等均不构成违约,转让费用不做调整。但如标的车辆的部分车辆达不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乙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在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按照以下方式核减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核减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365天)*(365天-未上线运营的天数)。

(十二)在转让期间,如甲方根据线路运营需要调增标的车辆的,在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调增标的车辆,并在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按照以下方式核增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截止到履约当年度最后一个月末,如调增的标的车辆达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乙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核增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如调增的标的车辆达不到3万公里/台/年的(公里数以乙方GPS智能统计报表为准),核增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365天)*上线运营的天数。

(十三)此次标的公交车不包括甲方公交品牌宣传车组、线路及甲方其它公交文化宣传品牌车组车辆(例如:1路新时代敬老文明车组、3路清风专线车辆、9路新时代文明实践车组等)。如甲方出现调增或调减品牌宣传车组、线路的,均不构成违约并按照上述第11或第12款执行。

(十四)转让期间,如遇甲方和乙方都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均不构成违约。因此不能履约或部分不能履约的标的车辆,按照以下方式核减每台标的车辆的转让价。

核减转让价=(年转让底价/156台车/365天)*(无法履约的天数)。

(十五)转让期间,如因城市创建等工作需要,虽标的车辆在线运营,但不能安装乙方广告的,均不构成违约并参照上述第14款约定,核减每台标车辆的转让价。

(十六)如乙方未按期支付转让费用,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到期未付款项万分之四的逾期违约金。如拖欠时间超过1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其它所有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如乙方与与其合作的第三方之间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影响而不能或迟延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本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根据合同“第六条 特别事项”中相关约定按实结算;但遭受不可抗力乙方应于该等事由发生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详细说明该等事由对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具体影响,并提供不可抗力事由发生的确切证据。

(三)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满60日,其影响仍未消除,受影响一方因此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即告终止,任何一方不须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果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根据合同“第六条 特别事项”中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乙方相应违约金,乙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三)如乙方转让款支付时间超过每期起始日期达10个工作日,乙方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收回本次转让标的,双方按实结算,若甲方由此产生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扣罚乙方所交全部履约保证

(四)乙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应不超出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如发生上述行为,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对超限广告进行处置,并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补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文部分全部为打印字体,任何空白处的书写无效。

(三)该项目转让公告、成交确认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持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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