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4031502506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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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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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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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5000012024031502506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4-03-19 17:36
递交时间:2024-03-19 17:36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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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523,741.23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TYWFBJPSZDJ2019[JS]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制造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L3-E线道路及配套工程-(照明)专业分包工程 答疑及补遗(一)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自行下载本文件,无论各潜在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将视为各潜在投标人都已知晓本文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一、答疑内容: 质疑一:路灯图纸中光源参数灯杆参数与清单不符,以哪个为准。 答:以清单为准。 质疑二:履约担保金额须知前附表7.3.1中为中标额10% 在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2(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选价*5%(履约保证金缴费比例),以哪个为准? 答:履约担保的金额:以履约担保金额须知前附表7.3.1中为中标额10%为准。 质疑三:1 答:该项质疑与本项目无关。 质疑四: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的业绩为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该业绩若为专业分包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答:专业分包业绩满足要求。若提供业绩为总承包业绩,其中照明工程部分合同金额需大于30万元。具体业绩证明材料详见补遗(一)。 质疑五: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符合性审查内容中的技术方案评审前的方框未打勾,但2.2.1前的方框和技术方案形式要求的方框又打勾了,本招标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技术方案符合性审查,需明确? 答:本项目需要进行技术方案符合性审查。 质疑六: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4第4条中4、比选申请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制造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L4-E 线道路及配套工程-照明工程专业分包(第三次) 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L3-E 线道路及配套工程-(照明)专业分包工程投标保证金 。问题,项目名称与招标项目名称不一致,请问具体怎么备注? 答:详见补遗内容。 质疑七: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4第4条中4、比选申请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制造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L4-E 线道路及配套工程-照明工程专业分包(第三次) 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L3-E 线道路及配套工程-(照明)专业分包工程投标保证金 。问题,项目名称与招标项目名称不一致,请问具体怎么备注? 答:详见补遗内容。 二、补遗内容: (1)原招标文件“在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2(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选价*5%(履约保证金缴费比例)、(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15日内且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暂定总价5%的履约担保。” 更正为:“(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选价*10%(履约保证金缴费比例)、(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15日内且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暂定总价10%的履约担保。”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4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二”的第“4”条中“比选申请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制造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L4-E线道路及配套工程-照明工程专业分包(第三次) 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L3-E线道路及配套工程-(照明)专业分包工程 投标保证金 。” 更正为:4、比选申请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制造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L3-E线道路及配套工程-(照明)专业分包工程 项目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 L3-E线道路及配套工程-(照明)专业分包工程投标保证金 。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中:“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5□8年,指比选申请人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 修改为:“3.1业绩时间要求:投标截止日前?3□5□8年,指比选申请人在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提供专业分包业绩的以完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若业绩为总承包业绩,其中照明工程部分合同金额需大于30万元,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若提供的业绩为分包业绩,则提供完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本补遗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补遗通知为准。本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比选人:四川高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比选代理机构: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日期:2024年03月19日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