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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撰写人: 辽宁省财政厅 有效期: 2023-12-28 至 2024-12-27
撰写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甲-3号
当事人2: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年华国际大厦2520室
当事人3: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38-9号(2-5-2)
二、基本情况
2023年8月7日,采购人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就辽宁省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提升项目(一期)(采购项目编号:JH23-210000-42201,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9月13日,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002包中标供应商为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日,本机关收到举报人关于本项目002包提出的举报,举报事项为: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2.评标办法的分数设置比例不当,无量化指标,主观分过高,造成招标采购的标的价低质次;3.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业绩要求不合理,且业绩评审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4.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虚假合同谋取中标成交。举报人要求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1.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例如:包号/序号:02/07 产品名称:采样罐 数量18是否为核心产品:否★1.6密闭性要求,真空度抽至1pisa以下的采样罐,关闭采样罐的阀门,3个月内压力上升低于0.1psia”。标书要求此项作为★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然而证明此项招标要求所需具体材料却未予明确。而且招标要求产品的功能标准在一定时限后(3个月)才能实现,在举报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时候,举报人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来测试检测,以确保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然而招标公告公示期只有20天,远远达不到招标文件三个月的要求。另外,证明材料没有具体要求,如此关键招标参数,是需要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还是厂商自己表述满足要求即可?这样的技术参数设置严重影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导致无法做出完全响应的投标文件。2.评标办法的分数设置比例不当,无量化指标,主观分过高,造成招标采购的标的价低质次:例如:评分细则 包号02 技术部分 非★标注项共160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得35分。非★标注项每无偏离或正偏离一项得每项得0.22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质量保障措施、应急方案、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共25分。除★项外160项客观技术参数仅35分,而质量保障措施、应急方案、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等5项主观技术分值高达25分,主观评审分值过高,“方案设计完善合理的得5分,方案满足采购需求内容完善得3分,方案基本满足采购需求但内容笼统的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售后服务体系健全的得5分....售后服务体系基本健全的得3分”等评审因素没有量化指标,“基本”、“完善”、“合理”等容易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太多,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与评审分数有很大关系,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极可能导致产品质量更好的投标人失去中标机会,也不利于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3.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业绩要求不合理,且业绩评审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例如:投标人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多得10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业绩,没有明确是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还是投标产品的类似业绩,没有明确类似业绩的具体范围,更没有明确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首先,要求业绩距离采购项目的时间过长,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不公平,另外业绩范围和证明材料的不确定,更使举报人认为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会在招标过程中获得不公正的优惠或对他们进行照顾,导致对举报人的投标造成不公正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同时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举报人认为受到了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虚假合同谋取中标成交:举报人从官方网站看到项目中标单位为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经过仔细的市场调研,以及通过爱企查官网链接可以看到,中标方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以经营产品为主,并无类似业绩项目,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类似业绩证明或合同涉嫌弄虚作假,伪造产品销售合同冒充类似业绩证明,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2023年11月8日,本机关向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答复通知书》。2023年11月17日,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答复。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举报事项1。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举报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合理,不具有限制性,没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技术参数,没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采样罐作为真空采样设备,对罐身及阀门的密闭性要求极高,良好的密闭性是保障采样成功和后期实验室分析的基础条件。采样罐是用于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装置,《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23)标准方法也对采样罐的气密性提出了要求,因此对于采样罐的密闭性能,应是越为严格越能体现该产品的质量和技术特点,故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实为合理。根据招标文件“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中“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部分的实质性答复要求必须“提交证明文件”,但未规定证明文件必须是本次所投产品实际做出的技术结果。在未予明确指出的前提下,对证明文件的形式、效期、技术结果对应的产品均未做过多苛责要求,实际是避免招标文件有倾向性的一个常规操作。投标产品的相关技术测试结果,可以是本次产品的,也可以是往次同型号产品的,并不苛责投标产品必须是针对本次招标特定做出的技术结果,实际是体现招标公平性的态度。采样罐作为刚性容器,气密性尤为重要,在调研市场销售产品的基础上编写了该条参数。市面上广东昂泰克、杭州天净、优泰(湖南)环保等厂家的产品均满足该套技术参数,所以不存在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的情况。
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3技术规格偏离表”“02/07采样罐”“★1.6密闭性要求,真空度抽至1pisa以下的采样罐,关闭采样罐的阀门,3个月内压力上升低于0.1psia”。“第四章 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02包“技术部分”“技术指标”“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投标人的所投产品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1.★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标注项需提供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说明书、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均可)等证明材料……”
经查阅《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23),“采样罐气密性检查”部分规定“ 每10个或每批次(少于10个)采样罐(5.1),应至少抽取1个检查气密性。将采样罐(5.1)抽真空并静置数天后,罐内压力变化应≤0.7 kPa/d”。
根据上述情况,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采购需求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根据项目目标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设置举报事项1所涉技术参数,符合上述规定。该技术参数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而是规定提供产品技术说明书、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均可,不存在未给供应商提供充足检测时间的问题。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本项目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满足该技术参数的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1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
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举报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分数设置合理、各项指标量化,不会造成招标采购的标的价低质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未对评分项各项分值的比重等有硬性要求,本项目评分细则的分值比重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的。评标办法中的质量保障措施、应急方案、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等5项打分项均按照5、3、1、0进行了设置,且每一个分值均有详细的描述。为了避免给出区间,评标办法中特定设置固定分值(5、3、1、0),没有给评标委员会发挥的空间,对应分值也是客观的。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是依法依规组成的,具有专业知识及评审经验。
经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02包“技术部分”“质量保障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措施、质量检验程序、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根据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保障措施完善,质检程序先进,质量管理制度全面得5分;保障措施较基本完善,质检程序有一定先进性,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得3分;保障措施合格,质检程序合规,有质量管理制度的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应急方案:能够切实的根据产品使用环境,模拟出多种非人为且不可预见的应急突发情况处理方案。方案完善、详尽、合理,可操作性强,解决办法迅速有效的得5分;应急方案能够对突发情况做出响应,具有可操作性,但内容笼统的得3分;应急方案过于简单,有一定可操作性,不能够尽快的解决突发状况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供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运输、安装、调试等要求,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时间内完成交货,合理并且有计划的安排送货周期,方案设计完善合理的得5分,方案满足采购需求内容完善得3分,方案基本满足采购需求但内容笼统的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售后服务方案:有明确的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服务人员保证等,售后服务体系健全的得5分;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基本明确,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保修期、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服务人员保证等。售后服务体系基本健全的得3分;售后服务承诺内容不够明确,虽然能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保修期、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及服务人员保证,但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培训方案:培训方案详尽,培训方案对招标人的项目特点具有很强针对性的得5分;培训方案全面但部分内容描述简略,培训方案对招标人的项目特点有一定针对性的得3分:培训方案笼统,培训方案对招标人的项目的缺乏针对性的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对除价格分之外评审因素的分值占比作出规定,举报人称分数设置比例不当,主观分过高缺乏法律依据。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先进”、“全面”、“完善”、“合理”、“基本健全”、“有很强针对性”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因此,质量保障措施、应急方案、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存在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举报事项2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举报事项2部分内容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3。
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举报事项3的答复内容为: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业绩要求合理,评审要求明确,不会影响投标人响应采购需求,没有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按要求“投标人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业绩”,举报人认为是“没有明确是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还是投标产品的类似业绩”,实际上更有利于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针对举报人所说的商务部分业绩“没有明确类似业绩的具体范围”的问题,本项目02包采购的产品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具FID检测器)、采样罐清洗系统、采样罐配气系统、大气预浓缩仪(含自动进样器)、采样罐流量控制器、校准流量计、采样罐”,采购的产品明确且招标文件中要求“类似业绩”,从文字上即能明确“类似业绩的具体范围”;针对举报人所说的商务部分业绩“更没有明确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考虑到各潜在投标人能提供的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不尽相同,所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更有利于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另外举报人认为“要求业绩距离采购项目的时间过长,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不公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是“2018年1月1日至今的类似业绩”,要求近5年的类似业绩,在2018年至今只要有相关的业绩即可得分,没有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不公平的情况。举报人认为以上内容“使我们认为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会在招标过程中获得不公正的优惠或对他们进行照顾,导致对我们的投标造成不公正的影响。”则是恶意的揣测设立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初衷。
经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02包“商务部分”“业绩”“投标人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类似业绩,每提供1份得2分,最多得10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举报事项3所涉评审因素没有明确是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还是投标产品的类似业绩,影响投标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对该评审因素进行响应,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综上,举报事项3经查证属实,举报事项3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4。
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举报事项4的答复内容为:1.举报人仅凭单方面市场调研以及爱企查软件查询,主管臆断怀疑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业绩造假是极其不负责的,举报引用的第三方软件不具备法律依据,而且仅凭软件中的一些词语也无法证明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无此类业绩,举报人在未提供真实有效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猜测怀疑来举报,有捏造事实、恶意举报嫌疑。2.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加盖公章的业绩合同证明材料,该材料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业绩的证明要求,且通过了现场专家评审,在招标法中这一响应是合法有效并符合采购人诉求的,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流程要求,符合招标法要求。
经查阅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提供的业绩中有7份为政府采购项目业绩。经核实,上述政府采购业绩真实有效。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业绩为政府采购项目业绩,经查证属实,已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评审因素的要求。爱企查并非官方查询渠道,且信息不全面,举报人以爱企查查询结果为依据主张沈阳聚雅科技有限公司业绩造假,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
综上,举报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4不成立。
经向采购人了解,本项目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
三、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未细化量化和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一条之规定。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1.责令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就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和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的问题限期改正,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宏运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整改情况向本机关书面报告。
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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