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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立中年产10万吨高性能铝合金新材料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立中年产10万吨高性能铝合金新材料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日期:2024-05-17





立中合金新材料(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请审查立中年产10万吨高性能铝合金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五洲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对立中年产10万吨高性能铝合金新材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8-500106-04-01-526094)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产品为铝锭、铝液、再生铝,其中铝锭扁铸锭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00.92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变形铝及铝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51—2023)1级能效水平;铝液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8.64千克标准煤/吨;再生铝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0.41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636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1966.45吨标准煤(当量值)、12904.04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524.96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645.18吨(当量值)、1582.77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997.22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11296.51吨;年耗柴油16.99吨,折合标准煤24.76吨。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加强余热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空压机、风机、电动机、变压器、空调等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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