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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门关景区合同制员工购买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二次)更正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剑门关景区合同制员工购买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二次)更正公告(招标编号:SCHF-2024-00038)
一、内容: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部分有调整,具体详见附件及采购文件。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大厦16楼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314894779@qq.com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虹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地税局办公楼1栋402号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 1099939468@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本单位在职员工购买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二、服务内容
1.人数:目前150人,具体人数以实际投保人数为准,最终费用根据实际人数清算。
2.保障项目: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意外医疗、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补充住院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津贴、百万医疗、航空意外、火车意外、轮船意外、营运汽车意外等。
3.保险内容及保费:
保障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高管员工
意外保 障意外身 故100万45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赔付约定保险金 额,赔付比例100%
意外残 疾100万45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按《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等级分级赔付;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为共用保 额
意外医 疗8万3万因意外原因导致的门诊、住院费用,符合当地医保范 围内合理医疗费用及部分自费项目按0免赔,100%赔 付,全自费项目0免赔,50%赔付
民航意 外200万120万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飞机、轨道公共交 通工具、水上公共交通工具轨道交通、驾驶或乘坐II 类交通工具(含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及商务用 车),因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 对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因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伤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 编号为JR/T 0083- 2013)对等级进行评定,按其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 例乘以对应交通工具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
轨道意 外100万60万
轮船意 外100万60万
II类交 通30万20万
健康保 障疾病身 故100万40万若员工因为疾病导致的身故,按照保额给付疾病身故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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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 贴300元/ 天200元/天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经医院或医生确诊需住院 治疗的,在住院期间按约定发放住院津贴,单次住院 不超过90天,全年累计赔付不超过180天
住院医 疗6万2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 后( 含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对剩余合理医疗 费进行报销;次免赔0元,100%赔付,全自费项目0免 赔,50%赔付。
重大疾 病30万15万被保险人首次罹患10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按照保额进 行赔付;无论首次罹患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均按保额 进行赔付
轻症疾 病9万4.5万被保险人首次罹患4种轻症疾病之一的按照保额进行 赔付;无论首次罹患其中的一种或多种,均按保额进 行赔付
门、急 诊医疗2万元1万因疾病导致门诊治疗的合理医疗费用( 不包括乙类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全自费费用和 超限价费用);次免赔50元,比例报销90%,日限额80 0元
百万医 疗100万100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造成的住院治疗费用,含上述 住院责任相同原因或病因导致的住院前后7天的门急 诊治疗费用,在使用社保报销后,其剩余治疗费用,扣除1万免赔额后,社保目录内外医疗费用100%报销(含乙类部分自费费用及丙类全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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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要求
1. 服务团队:供应商应成立有经验的专业理赔服务团队,负责做好与采购人及其 参与人的沟通协调、咨询、费用支付、投诉等服务,确保在出险时,供应商能够及时通知保 险公司。
2.本次保险购买方式:投保人为公司,被保险人为个人。投保期内若有人员变动,保险 人应无条件及时更换或退费。
3.理赔服务:设立服务电话,由专人负责被保险人的理赔事宜(上门收取资料、咨询等),以便更好地保证服务质量和时效。供应商须为每位被保险人提供一份《保险服务手册》,以帮助被保险人充分了解保障信息、理赔流程等,方便理赔申请。
4.理赔时效:供应商须在收到符合理赔规定且齐全的理赔单证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结 论,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划拨保险金。
5.理赔通知:供应商须在理赔结束划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告知 被保险人理赔情况。
6.差错赔付:供应商应协调好内部各部门,特别是业务经办部门与客户服务部门的关系,不得相互推诿、丢失理赔资料或拖延理赔。如出现上述问题,供应商须按被保险人索赔申 请金额进行全额赔偿,被保险人不再提供理赔相关资料。
7.本保险计划所指伤残是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 保 监 发 〔 2014〕 6 号)的伤残程度来确定,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 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 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8.本保险计划意外烧伤(Ⅲ度烧伤)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程度来 确定,并根据烧伤程度面积的不同按10%——100%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四、商务要求
1.履约时间:1年。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按实际投保人数和金额一次性付款。
4.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是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采 购人不再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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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验收标准和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采购合同约 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205 号)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五、其他要求
1.售后服务要求: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服务人员名单(加盖公章)。2.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及设备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3.供应商应当妥善保管采购人提供的参保人员资料,保守各项秘密,不得外泄,不得私自 利用采购人提供的信息为自己牟利或提供给第三方。
4.如因成交人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 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 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项目服务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6.供应商须提供至少2个类似业绩(①类似业绩指: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提供的职工团 体补充医疗保险;②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7.供应商须具有针对保险服务方面的网络信息管理平台/网站能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 供网上在线报案或提交索赔资料功能。(提供承诺函)
8.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具有保险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六、其他未尽事宜合同中约定。
注:本章标注“★”项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如未满足视为无效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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