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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高铁新城第一学校项目厨房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kxqz2024001 
二、项目名称:衢州市高铁新城第一学校项目厨房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州承薪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8118号11楼1122室            
   被投诉人:衢州智慧新城管理委员会/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中大道91号鑫港大厦14楼1403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衢州永鑫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园区朝得路15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高铁新城第一学校项目厨房设备采购(编号:kxqz2024001)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4年3月27日收到即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已经提交投诉回复意见。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只要求参标单位填写产品的品牌,没有要求填写具体的型号,但本项目中包含了部分强制节能、强制节水和国家明文规定需要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不需要填写具体型号的情况下,无法明确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具体产品,此项属于招标文件出现纰漏,导致中标文件无效响应,应作无效标处理。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衢州永鑫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8.(1C24.刀具砧板消毒柜、1D13.刀具砧板消毒柜)的生产单位是山东美时电器有限公司,山东美时电器有限公司没有生产刀具砧板消毒柜的“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虚假响应,应按无效标处理。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衢州永鑫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13.(D24.储水式电热水器(60升)、1K03.储水式电热水器(60升)、2C04.储水式电热水器(60升))的生产单位是中山市贤创电器有限公司,此类产品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强制节能产品,中标单位没有填写具体的产品型号,导致应标产品不明确;经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中山市贤创电器有限公司并没有该类产品的节能证书,属于虚假响应,应按无效标处理;我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代理机构回复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已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经评委评审认定,但回复函中并没有中山市贤创电器有限公司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我司没有权力查看其他投标单位的应标文件,但从我司的查询结果,确实没有查询到中山市贤创电器有限公司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我司有理由怀疑中山市贤创电器有限公司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造假的嫌疑,如怀疑属实,此情况十分恶劣,望领导详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1未在质疑事项范围内,本机关不予受理。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审查,山东美时电器有限公司获得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鲁卫消证字(2020)第1557号),生产项目:消毒器械类;生产类别:电热消毒柜(热风循环消毒柜)、臭氧消毒柜;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类别按照《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不得注明具体产品的名称。被投诉人1提供了山东美时电器有限公司厨房用具组合消毒柜的说明书等佐证材料,证明应标产品满足参数要求。据此,投诉事项2“山东美时电器有限公司没有生产刀具砧板消毒柜的‘消毒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虚假响应,应按无效标处理”,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
2024年3月22日,被投诉人2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补充成交单位的主要标的信息,储水式电热水器由中山市贤创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并标注产品特征、尺寸、品牌、价格等。 经审查,中山市贤创电器有限公司具有储水式电热水器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据此,投诉事项3“中山市贤创电器有限公司并没有该类产品的节能证书,属于虚假响应,应按无效标处理”,本机关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高铁新城第一学校项目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kxqz2024001)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不受理,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4月2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衢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黄女士 
   3、联系电话:0570-3027726   
附件信息:
2024年7号(公示).pdf
5.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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