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中药饮片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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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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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固原市中药饮片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固原市范围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23年8月1日起继续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核定扣除方法
中药饮片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入产出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扣除标准
中药饮片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具体核定为:
产品(每公斤) | 原材料(每公斤) | 扣除标准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动物类) | 1.2998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根及根茎类) | 1.2070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果实籽仁类) | 1.1794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花类) | 1.1884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加工类) | 1.4257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菌藻类) | 1.2766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矿物类) | 1.3337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冷药类) | 1.2923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其他类) | 1.0220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全草类) | 1.2284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树脂类) | 1.3474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藤木类) | 1.3000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叶类) | 1.1722 |
中药饮片 | 中药材(植物皮类) | 1.2482 |
四、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宁国税发〔2012〕1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1日前固原市中药饮片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事宜继续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固原市中药饮片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宁财规发〔2020〕9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1.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固原市中药饮片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