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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液体聚合氯化铝药剂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功能及要求:
1.原料要求:符合最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最新标准的相应原材料,以最新发布的标准为准,不得有与其不相符的气味,安全要求应按照GB12268-2012执行。
2.液体聚合氯化铝应储存稳定,无后续化学反应,绿色环保,无沉淀物,无腐蚀、无浮渣、无不良气味,卸货及搅拌不产生大量泡沫,不含危废、重金属等有环保隐患的物质。所提供药剂不得含有有损污水处理系统及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水质要求的添加物。
3.应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应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或材料,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材料生产。
4.供货过程中,不接受中标人采用使用过的原料生产(如废酸、废碱、废渣三废等),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支付已供货款。若导致采购人被相关单位查处(行政机关罚款),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偿罚款,中标人应负责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消除影响、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相关标准:
参照《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GB/T 22627-2022)
 
三、技术规格:
序号
项目
要求
1
名称
聚合氯化铝
2
状态
液态
3
外观
无色至黄色或黄褐色液体
4
氧化铝(Al2O3)质量分数/%
≥10
5
盐基度/%
20.0-98.0
6
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0.4
7
铁(Fe)的质量分数/%
≤1.5
8
氨氮(以N计)的质量分数/%
≤0.05
9
pH值(10g/L水溶液)
3.5--5
10
砷(As)的质量分数/%
≤0.0005
11
铅(Pb)的质量分数/%
≤0.002
12
镉(Cd)的质量分数/%
≤0.0005
13
汞(Hg)的质量分数/%
≤0.00005
14
铬(Cr)的质量分数/%
≤0.005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 交货时间:由采购人通知供货(以采购人采购订单内容为准)。
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
五、服务标准: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并确保质量。中标人交货时需同时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采购人对中标人的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中标人自费重新检测,委托采购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在中标人提供检测报告及复检的情况下,采购人仍有权对每批次货物质量进行随机抽检复核,如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双方可共同提交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在复检后再次抽检的检测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中标人无偿提供使用初期的调试工作,并保障达到使用效果,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响应,并予以解决。
3.技术支持服务响应时间:中标人服务响应时间为采购人提出服务需求后的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时间为24小时内,中标人必须做好及时供货(紧急供货)的准备。
4.如因中标人产品质量原因,导致采购人产生损失的,中标人应予以赔偿全部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检测费(鉴定费)、行政罚款、消除影响、采取紧急替代采购发生的费用。如中标人产品累计两次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人应无条件退货,停止供货,中标人除支付采购人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外,双方合同因中标人供货质量问题解除,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予以相应赔偿。
5.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六、验收标准:
1.中标人负责物品的运送、称重、装卸等工作,直至该产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
2.采购人将对采购批次的每车货物进行过磅检查,交货现场不具备过磅检查设备时,至交货现场就近的经法定计量检验的地磅站过磅称重,重量以采购人核查的重量为准,产生的称重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指定过磅点的,中标人须按照指定过磅点对药剂进行过磅称重,同时提供过磅单;若采购人没有指定过磅点的,中标人须提供过磅单,采购人可对每批次货物进行随机过磅抽检,如过磅单重量与实际称重不符的,中标人应支付采购人单批次货款30%的违约金;每车货物须对卸货前后的毛重、皮重过磅。
3.验收时间:单批次的供货,采购人于中标人提出验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成阶段供货(三个月供货)进行验收时,采购人于中标人提出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4.采购人的验收行为不免除中标人对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采购人有权随时对中标人所供货物进行留样检测或抽检,若在检测中发现中标人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视不同情况要求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月所供所有产品均被认定不合格,采购人无需支付当月所有货款,中标人应按产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处理,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迟延交付的违约金)。
5.本项目采用一般验收方式,验收时中标人须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该产品检测书面报告不作为质量是否合格的直接依据,但可作为交货时双方进行交货现场检验的参考。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若中标人供货时不能出具该批次所供货物的检测书面报告,采购人有权拒绝该批次所供货物的签收,并有权要求中标人无条件退货并更换该批次所供货物,由此给采购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中标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中标人负责调解与处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采购清单内标明的数量,是依据往年采购人正常运行所需量(或按设计要求所需量)以及预计进水水质变化幅度进行估算的。本项目供货期间如遇水质异常或实际调整等情况,造成采购数量变化,采购人有权对采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以中标人《分项价格表》中列明的单价按实进行结算),中标人不得因单品货物采购量的增减,而拒绝供货。
3.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原因。中标人因此无法按要求供货,须与具备生产资质同类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协调送货,无条件地保证采购人正常生产运行。
4.中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质量承诺书,并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并加盖中标人公章。
5.投标人在投标前,可提前与采购人联系,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6.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
7.在满足设计运行工况下,所供药剂的单位耗量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8.中标人需在本项目结果公告公示后五天内向采购人提供液体聚合氯化铝药剂样品(约1000毫升),以及样品的原始生产厂家信息以及对本项目的检测结果无异议函(详见附件),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约定样品送检时间及送检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接受中标人对检测结果提出的任何异议。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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