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成交项目 > 大祥区红旗路市商改办办公楼一层2间门面3年期租赁权

大祥区红旗路市商改办办公楼一层2间门面3年期租赁权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拍卖竞价大祥区红旗路市商改办办公楼一层2间门面3年期租赁权
交通便利商业区沿街旺铺繁华商圈

正在竞价

当前价:14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详见门面实物现状
房屋朝向: 坐南朝北
建筑面积: 82.07平方米

挂牌价:14万元/年
保证金:7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5月17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5月30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大祥区红旗路市商改办办公楼一层2间门面3年期租赁权


房屋户型:

详见门面实物现状


房屋朝向:

坐南朝北


房屋建成时间:

1997年02月05日


建筑面积:

82.07平方米


房屋结构:

混合结构


房屋用途:

商业


房屋总层数:

5层


房屋所在层数:

1层


小区或院落名称:

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商改办办公楼(门面招牌:中国黄金)


出租时长:

3年


室内配置:

以门面实物现状为准


附属设施:

以门面实物现状为准


标的状态:

空置


标的展示时间:

2024年05月17日 至 2024年05月30日


标的展示地点:

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商改办办公楼(门面招牌:中国黄金)


联系人:

杨女士


联系人电话:

15526098008




重大事项披露




1、本次租赁权拍卖标的具体情况以标的物的实际现状(包括其已知和未知瑕疵)拍租。竞得人需自行清场接管标的。竞买人应在本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务必到现场踏勘标的物,主动向委托方咨询标的相关情况,自行了解标的现状,不到现场踏勘标的,视为对拍品无异议。完成报名的意向竞买人都视同已现场踏勘标的,认可了标的现状及瑕疵等相关情况并认可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即视同接受以展示的标的实物现状及瑕疵,委托人、交易中心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标的详情请见湖南金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租赁估价报告》湘金估字(2023)第SCJZ-105号。
2、门面现状:空置。原租赁户装修门面时更换了门面门牌及卷闸门,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须赔偿2000元给原租赁户,此款竞得人交由拍卖人,由拍卖人、出租人与原租赁户协商处理。原租赁户存在欠交租金,在未交清租金时,本次拍卖的租赁权原租赁户不享有优先竞买权。如原租赁户成功竞得,原欠缴的租金在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一次性交清。
3、上述门面租赁经营权拍卖成交后,年租金分两次交清,每半年支付一次,拍卖成交后,先支付半年的租金,后半年的租金按《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竞得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及责任、有关违约约定、移交、付款、其他租赁具体事项详见《国有房产租赁合同》。该合同格式样本作为网上竞价文件附件,租赁竞价人出价即视同认可。
4、半年期租金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5、竞得人成功竞得该资产租赁权后,给予一个月期限的免租期。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本次拍卖的门面租赁经营权竞得人不得转租,如发现转租,委托有权利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场地,由此造成委托方损失的,竞得人应予以经济赔偿。
2、移交前的水、电等费用由原承租人负责交清。移交后,该租赁标的物的租金、水电费、垃圾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竞得人承担。承租期限内,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均由竞得人承担。
2、竞得人自行投资、合法经营、自行管理。竞得人在承租期内,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所有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竞得人承担,包括因为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不当、火灾、在室内摔倒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均与委托人无关,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竞得人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改造、装饰房屋,不得擅自改造水、电等管线,禁止对场地进行扩建、乱搭、乱拆、破坏结构、加装、拆卸、改装、重装等改变场地原样的各种活动;不得人为损坏场地,或由于超负荷使用及对设备的乱改、乱拆、不按使用说明使用发生安全事故等因素所造成的任何责任和损失,概由竞得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4、竞得人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不按期交纳租金,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竞得人损失自负。应及时向电力、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交纳水电费用,如竞得人未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如因竞得人未按时交纳前述水电费用,电力、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造成后果的由竞得人承担责任。
5、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若委托方继续对外招租,在同等条件下,竞得人有优先租赁权。
6、鉴于竞得人租赁的房屋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因政策拆建或政府需要使用该租赁房屋的,如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需提前收回房屋作为办公用房使用,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竞得人提前终止本合同,竞得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腾空房屋移交给委托人,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7、本次拍卖的标的依其现状(包括显性和隐性瑕疵)拍卖,拍卖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片和工作人员的介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以标的实际情况及现场交付实物时现状为准。资料如有未涉及到的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咨询,如有疑问必须在报名之前书面向委托人提出。竞买人应在标的展示期内充分了解、察看、查询标的显性和隐性瑕疵。未实地察看了解情况的竞买人不要盲目参与竞买,由于不了解情况而参加竞买的责任及后果由竞买人自己承担,一经办理竞买手续,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资料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全部接受,自愿承担投资风险及法律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表示认可该等级价位,不得反悔。委托人、拍卖人、交易平台对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委托人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委托人、拍卖人、交易平台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9拍卖人在本次拍卖文件中提供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不排除在统计资料及打印过程中存在笔误,因此,本须知介绍情况若与标的物现状有差异的,均以标的物现状为准,竞得人不得提出异议。
10、本次竞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拍卖成交价款须在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全部交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全部款项的,视为违约,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将标的物再行公开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额。
11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读拍卖文件资料、《国有房产租赁合同》,并遵守所有条款。竞价成交后竞得人须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人签订《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等合同文本。





租赁用途要求




1、竞得人不得利用承租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改变承租场地。
2、竞得人不得在租赁场地的活动影响周边住房生活及城市环境卫生,应处理好周边邻里关系。
3、竞得人不得生产、存放腐蚀性、爆炸性物品,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邵国资〔2024〕220号


公告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17日 09时00分00秒


公告结束时间:

2024年05月31日 10时00分00秒


拍卖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31日 10时00分00秒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17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05月30日 16时3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05月30日 16时3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7万元


起始价:

14 万元/年


增价幅度:

0.1 万元/年


交易方式:

拍卖竞价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确定竞得人规则:

1、竞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委托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租方委托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2、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部分成交价款 ,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 3、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代理方征得转让方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竞买保证金抵成交价款,余款请转至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账。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后续租金的缴纳方式以签定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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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

  • 不动产权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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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竞买协议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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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房产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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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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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还应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房产租赁合同》的受让人。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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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产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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