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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山片区7#、9#地块棚户区改造(棚户)工程3#楼一二层商业综合体招租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附件1





虞山片区7#、9#地块棚户区改造(棚户)工程3#楼一二层商业综合体公开招租公告





为使经营性国有资产充分发挥保值增值效益,带动周边消费市场正向发展,促进就业,结合出租资产的实际情况,采取按整包承租方式对外招租,具体招租情况如下:

一、出租标的概况

叠彩区拟整体打包出租位于叠彩区永彩路虞山片区7#、9#地块棚户区改造(棚户)工程3#楼一二层商业综合体面积约4163.5平方米,其中一层2078.87平方米,二层2084.63平方米。

二、报名及竞租须知

(一)报名审核:本项目公告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11日17:00时。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与项目竞价申请及竞价;竞租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意向竞租人应当在公告截止时间前(法定节假日除外)按如下要求进行报名。

1.公司报名所需资料:

(1)竞租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委托书办理的,须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竞拍保证金缴纳凭证。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交验原件)

2.个人报名所需资料:

(1)竞租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竞拍保证金缴纳凭证。

竞租人按规定缴纳竞租保证金,符合竞租申请条件的,我单位于2024年5月11日17:00时前审核确认其竞租资格。

(二)房屋租赁用途及要求:1.综合物业现状和体重,租赁房屋为商业用途,优先为实力品牌生鲜市场、商超等经营。

2.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3.如乙方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需转租,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提供转租清单给甲方,否则构成违约,同时转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主合同的租赁期限,如因乙方转租期限超过甲乙双方主合同期限,导致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三)缴纳交易保证金:意向竞租人需按要求于2024年5月11日17:00时前向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账户转入竞租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00元)。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竞租资格。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在竞得人与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其他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由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竞租结束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竞租保证金存入如下指定账户:

全称:桂林市叠彩区财政局

账号:6010 4201 0900 0998

开户行:桂林银行叠彩支行

汇款需备注:某某竞租保证金

(四)公开竞租:竞价活动定于2024年 5月 13日上午10:00时,在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2号开标室举行。意向竞租人按要求进行竞价,具体标的物竞拍起始价见附表,竞价增幅为5000.00元每次,最高报价者获得相应标的物承租资格,最终成交结果以竞租结果公告为准。

(五)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包含培育期(2年,含装修期)与正式运营期(18年),共20年。

培育(含装修)期: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一次性给予承租方24个月培育(含装修)期,此期间不收取租金,培育(含装修)期期限不包含在正式运营期限内。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开始计算装修培育期。

正式运营期:18年,开始时间于24个月装修培育期满次日开始计算。

(六)签订合同:竞得人须在竞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到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一次性足额缴纳400万元,其中10万元为经营履约保证金,剩余金额为预交租金,缴纳完成后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年及以后每年度租赁房屋租金在预交租金中一次性抵扣,当余额不足抵扣全年金额后应在租期届满前30日内一次性补齐支付全年租金。

1.二十年租期的合同租金第一年至第十年租金均为竞得价,自第十一年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

2.竞得人按年度和规定时间预付租金。

(七)装修保证金:租赁物需进行装修时,竞得人须向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经其同意后,竞得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交纳对应年租金的10%作为装修保证金,交纳后才能进行装修施工。所有装修完成,并经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检查合格后,竞得人提供《装修保证金退还申请单》,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对应装修保证金。

租赁物装修及其他所有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装修需严格按照经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通过的装修方案实施。

三、租赁事项说明

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竞价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地点了解竞价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有权查验竞价标的物和查阅有关标的物资料,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竞价人已对标的物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并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竞价人应当保证参加竞价活动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经查证属实,竞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3.如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需转租,在征得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转租。

4.若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400万元,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扣除承租方缴纳的竞租保证金。该标的物由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进行公示,并按程序重新发布竞价公告组织竞拍,且该承租方不得参与二次竞拍。

5.承租方承担配套商铺及管理范围内运营筹备期、正式运营期产生的所有水费、电费及空调费,相关收费标准均按相关职能部门标准执行。

6.承租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消防、环保等有关手续,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7.本次招租范围内的如有物业管理、垃圾清运(装修及改造的施工垃圾除外)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8.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污水处理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9.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扣除相应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桂林市叠彩区政府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应由承租方另行补足损失金额。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1.《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应在30天内搬出承租房屋内投入的全部动产,如需拆除房屋内的装潢装饰的,须恢复原状并清扫后交还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如交还房屋时房屋内仍有余物或不进行拆除的房屋固定装潢及设施设备,视为放弃其所有权,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予补偿,并有权自行处置。

12.整包承租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按照届时的市场情况重新制定招租方案并重新招租。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14.联系人:祝晓东

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咨询电话:0773-8986128





附件:1.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出租标的物竞租底价及保证金统计表

2.房屋租赁合同









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





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出租标的物竞租底价及保证金统计表

序号

标的名称

标的位置

建筑面积(㎡)

整体出租竞租起始单价(元/㎡/月)

竞租起始价(万元/年)

竞租交易保证金

(万元)

合同签订期限

备注

总计

一层

二层

一层

二层

1

虞山片区7#、9#地块棚户区改造(棚户)工程3#楼一二层

叠彩区永彩路虞山片区7#、9#地块棚户区改造(棚户)工程

4163.5

2078.87

2084.63

14.91

4.31

47.97

10

20年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 。3#楼一层面积为 ㎡,二层面积为 ㎡,总面积合计 ㎡(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

该房屋用途为商用,优先为实力品牌生鲜市场、商超等经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租赁期限包含培育期与正式运营期。

培育(含装修)期: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2年培育期(含装修期),此期间不收取租金,培育期期限不包含在正式运营期限内。从租赁合同签订次日起开始计算培育期。

正式运营期:开始时间于2年培育期期满次日开始计算。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或不再续租要求。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含税)及支付方式: 元/月,前十年,每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自第十一年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即:第一年至第十年租金均为竞得价。

支付方式:转账或银行汇款,乙方须在竞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到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叠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币捌佰万元整(¥:400万元),其中10万元为经营履约保证金,剩余金额为预交租金,缴纳完成后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年及以后每年度租赁房屋租金在预交租金中一次性抵扣,当余额不足抵扣全年租金金额后应在租期来临30日前一次性补齐支付全年租金。

(二)押金:押金即经营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甲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乙方经营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押金不退。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一)乙方承担租赁房屋及管理范围内租赁期内产生的所有水费、电费及空调费,相关收费标准均按相关职能部门标准执行。

(二)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消防、环保等有关手续,甲方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污水处理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房屋装修、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乙方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乙方须向甲方书面报备,经其同意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对应年租金的10%作为装修保证金,交纳后才能进行装修施工。所有装修完成,并经甲方检查合格后,乙方提供《装修保证金退还申请单》,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对应装修保证金。房屋装修及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装修需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核通过的装修方案实施。

(三)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桂林市叠彩区政府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乙方另行补足损失金额。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内,乙方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3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对于乙方自行出资的装修、购买的设施设备等应当由乙方自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发生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五)《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应在三天内搬出承租房屋内投入的全部动产,如需拆除房屋内的装潢装饰的,不能暴力拆除且须恢复原状并清扫后交还甲方。如交还房屋时房屋内仍有余物或不进行拆除的房屋固定装潢及设施设备,视为放弃其所有权,甲方不予补偿,并有权自行处置。

经甲方验收无设备损坏及欠缴的水电费及相关费用后十天内,甲方扣除乙方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后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余额(无息)。

第七条 转租

如乙方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需转租,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转租。如未经允许将房屋转租他方,所有收入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押金不退。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3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30000.00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解约前必须恢复原房屋结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年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押金不退。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经协商一致,应提前 9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1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及经营履约保证金。

(三)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四)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租金等其他约定事宜,甲方有权通过合法方式强制收回房屋。

(五)若乙方逾期归还房屋,则甲方以天为单位向乙方计收租金,逾期超过十五天,乙方仍不归还该房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工作人员离开租赁房屋并将租赁房屋内乙方物品腾空并搬运至其他地点封存,搬运及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取回其物品的,应当先行支付其欠付甲方之各项费用。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且乙方缴纳400万元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日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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