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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智能制造第四产业园项目初步设计中标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招租方(甲方):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 600XU>
O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84、86、88号A座1701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已告知出租物业的用途和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
消防验收、租赁面积、装修情况、安全管理现状等),乙方已明确知
悉并接受本物业的用途规定和现状,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承租本合同
项下租赁物。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用途及期限
(一)地址:甲方将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镇河东北路12号之
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12号第二至四层(自编12号之二


首层部分、2-6 层及停车场)物业(下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作
客运、办公、客房用房及政府部门核准的有关用途 使用。
(二)面积:租赁物出租面积 3643.6 m²(其中建筑面积
2878.09 平方米,空地面积765.51平方米)。
(三)租期:租赁期限为6年(含免租期),免租期从20年月
日至20 年月日,合同起租期从20年月日至20 年月
日止。
(四)免租条件:乙方若确需申请装修免租期的,应当在装修完
成后合同执行的首年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根据乙方实际装修
完工时间计算免租期,免租期最长不超2个月。免租期自甲方书面审
核同意后于次月起予以减免,免租金额以首年月租金为标准。
第二条 委托经营管理关系
(一)租赁物权属方为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从化分公司(现
改制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权属方委托甲方对租赁
物进行经营管理,甲方代为履行权属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租赁物的
租赁管理。
(二)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下属子公司广州市佳通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负责租赁物的物业管理。
(三)乙方须服从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租赁物的管
理要求,配合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三条 租赁物交付
(一)租赁物规划用途为客运、办公、客房用房,租赁物按现状
出租,乙方接收租赁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房屋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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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视为租赁物合格交付。
(二)租赁物现配有水、电、消防等基础设施,甲方可供给乙方
电容量为630千瓦,用电性质为商业用电,用电统一由甲方的配电房
输出。
(三)本合同起租期从租赁物实际交付日起计算,具体交接日期
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另行签订《物业场地移交登记表》确定。如在签订
本合同起满三个月后,甲方不能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时,双方可保留本
次交易直至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或双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
究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甲方向乙方全额
无息退回本合同履约保证金,若部分面积已交付,则扣除相应面积的
租金,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赔偿或补偿等要求。
第四条 租金递增条款
递增:月租金从合同期的第二年起,每年递增3%。
第五条 租金等其他费用情况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支付方式
1.双方商定,由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租金(元/月,币种:人民币)
小写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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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物租金每1个自然月为一期并通过银行
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甲方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延后)向乙方
开具租赁物当月租金发票,乙方在收到租赁物租金发票后5日内向甲
方支付当月租赁物租金。
3.甲方指定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收款账户如下(具
体转账账号见下方表1):
表1
开户名称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广州越秀支行
账号44001400101050015611

(二)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委托下属子公司广州市佳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物业管理方”)负责租赁物的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方收取物业管
理费、水电费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定的管理费收款账户如下(具
体转账账号见下方表2):
2.管理费情况如下:租赁期内乙方须向甲方缴交当月管理费,计
交标准为人民币2元/月/m°,每月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租赁物管理费每1个自然月为一期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
付,甲方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延后)向乙方开具租赁物当月管理
费发票,乙方在收到租赁物管理费发票后匀日内向甲方支付当月租赁
物管理费。每逾期一天按当月的应缴总额的0.05%收取违约金,如乙
方拖欠管理费超过30天,并经甲方催交仍不缴纳的,即视作乙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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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有关损失。
3.租赁期间乙方须承担该物业的水费、电费、清洁卫生、垃圾费
和因使用该物业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其中电费综合考虑变压器基本电
费分摊、线路损耗、用电设施维护等因素计收,水费按政府规定的商
业用水(含排污费)计收。水电费由物业管理方按照上述标准向乙方
发出收款单,如乙方实际经营的用水、用电类别发生变化,甲方可按
经营对口的用水、用电类别的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有权对水、电收
费标准随市价变动作相应调整。
4.乙方收到物业管理方发出的水电缴费通知单后,于5日内将水
费和电费缴纳给物业管理方,并由物业管理方开具合法发票给乙方
(具体转账账号见下方表2)。
表2
开户名称广州市佳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账号44001400101053000018

(三)首期租金:首期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起计租金之月起匀个
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首期租金后,应于<10>日内向乙方开具
首期租金发票。
(四)乙方开具发票信息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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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话:
租金发票种类:专票或普票(税率9%)
第六条 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
首年3个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_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乙
方不得主张用于抵扣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履约保证金由广州产
权交易所在乙方缴交的交易保证金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甲方
指定账户(收款账号见上表1),如划转保证金不足,乙方须在签订
本合同之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缴纳差额,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
证金后,应于<10>日内向乙方开具履约保证金的收款凭据。履约保证
金于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并与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
交手续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由甲方开具的关于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
款凭据原件,甲方应在收到履约保证金的凭据原件后的10个工作日
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二)安全保证金: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
缴纳首月租金的50%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作为安全保证金。
安全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乙方缴交的交易保证金中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收款账号见上表1),如划转保证金
不足,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缴纳差额,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应于<10>日内向乙方开具履约保证金的
收款凭据。安全保证金按照《物业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
书》的约定使用。安全保证金于租赁合同关系终止,乙方无消防安全、
治安管理责任违约并与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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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甲方应将安全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乙方按时向甲方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依约定将
租赁物按时交付乙方使用。按约定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并向乙方开
具正式发票。
(二)在租赁期间,甲方承担该物业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义
务(因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除外);除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修缮外,
其余修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天花、墙面、屋面板、伸缩缝的漏水、
渗水、破损等)归乙方。
(三)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定期组织实施租赁物公共范围内的
物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排水渠、排污管道的疏通清理(如因乙方人
为造成的管网堵塞,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日常消防检测及配电
房维保。
(四)若乙方发现应属甲方维修的设施损坏、或应由甲方负责处
理的管道维护发生故障且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
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和维修,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甲方应在乙方书面通知维修后的合理时间内给予维修。
(五)如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或者乙
方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达30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免责解除本合同,
收回租赁物,丕予退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如保证金不
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租赁物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使用、管
理,乙方承租场地后须按安全管理要求在租赁物内配备足量有效的消
防器材,督促指导乙方人员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及疏散逃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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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租赁物现有相关资料,以方便乙
方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了解甲方
所能够提供的上述资料是否齐备或是否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
要求,否则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以甲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资料为由
作为拖欠、减少、不交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或解除合同的抗辩。
(八)甲方有权不定期对租赁物的消防、用电安全、门前“三包”、
防疫及治保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如发现乙方存
在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且不限于:
1.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的;
2.将租赁物擅自扩建、加建、改建或转租、转让、转借、调换使
用、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3.将租赁物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超过本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期限的,
或其他违约行为的;
5.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国资租赁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的;
6.故意损坏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
7.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经催告后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甲方有权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及
时整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
知后30天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
回租赁物且不退回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
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且乙方不得再
参与甲方及公交集团管理范围内物业的竞租。
(九)甲方因乙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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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依本合同第七条第(十)项约定解除合同的
除外),如甲方无法联系乙方,则甲方可以在租赁物的显要位置张贴
通知或向乙方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发出通知,张贴通知或发出通知
的第二日即视为送达,甲方不予退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十)如非因乙方违约,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则甲方须提前
九十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归还租赁物。经甲乙双方检查并
交接租赁物、结清租赁期间已发生未支付的全部应缴费用后,甲方无
息退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依本合同第十一条(一)项
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相关费用。
(二)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场地,不得在租赁物场内生
产、储存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
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
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予
退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三)严禁在租赁物内及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
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如甲方发现乙方在租赁物
内违规停放和充电,或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安全事故,且
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事故责任及损失一切由乙方承担。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转租(包括分租)、转
让、转借或与他人互换场地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对确需转租的,应由乙方
提出书面申请,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自愿增加不少于一倍履约保证


金作为转租保证金,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租。
(五)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及相关经营
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临商证明、消防设计和消防备案证明
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成功办理
后向甲方提交经营相关证照复印件。
(六)乙方应根据租赁物的实际使用量,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
二款)收费标准按月向甲方下属子公司缴纳所发生的电费、水费和物
业管理费(供电、供水等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属于乙方相关
行政、事业收费一概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未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期缴
纳上述有关费用,则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七)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负责租赁物场地范围及所属场地内
属于乙方所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承担日常使用、维护、相应安全
管理责任及相关费用。
(八)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损工作,自行看管好货物,如
有失盗与甲方无关。
(九)乙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登记的规划用途,并已清楚了
解租赁物场地状况和交付标准,如因场地规划用途或历史建筑问题,
导致乙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因租赁物用
途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乙方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追究甲方任何责任,甲方协助提供租赁物产权资
料复印件给乙方,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未能办理经营证照及相关手续,
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不得以此追究甲方责任。
(十)在租赁期内,乙方及其合作方必须与周边邻里商户和睦共
处,发生问题及时向甲方反映;乙方及其合作方须妥善处理问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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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发生过激行为,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及其合作方责
任除外)。
(十一)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是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租赁物内
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电器安装、水电或燃
气的使用不当、摔倒、发病、打斗、机械伤害等情形)给乙方及合作
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损失,属于乙方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全部
责任及赔偿。情节严重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
回租赁物,不退回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十二)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当遵守执行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需对租赁物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配有消防控制室的配置
持证值班人员(如无消防控制室除外)、设立日常安全管理人员,日
常必须配合甲方进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检查。如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发生
变更,乙方需按新规定进行整改及执行。
(十三)乙方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签订《物业租赁消防安全、
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并遵守其约定,否则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
租赁物,不退回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甲方
不负违约责任,若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乙方违
反法律法规造成甲方及第三人损失,则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十四)乙方必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项管理,对政府有
关部门、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函件、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
传票、通知、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要及时签收,
如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无法联系乙方或乙方拒不签收,则政府有
关部门、人民法院可以在租赁物的显要位置张贴通知或向乙方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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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或尾部约定的有效送达地址、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发出通知,张
贴通知或发出通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第二日即视为有效送达的
通知。
(十五)乙方如涉及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等
情形(如乙方单位名称的变更等)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将相关资料
的复印件向甲方备存。
(十六)乙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与甲方完成设备检查、场地交接,且乙方付清已
发生未支付所欠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等)后,
本合同解除,甲方不退回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租赁物的装饰装修
(一)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扩建、加建、改建及拆卸相关
物品,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因乙方原因造成租
赁物或由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因使用须进行内外装修(包
括天花、墙体、室内照明电路)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室外设施有影响
的设备设施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
甲方的书面同意(视情况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施工(如需要)。乙方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
前提下,可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并保证在按公安、消防、
规划、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委托有
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有关部门需对装修作业进行
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的,乙方应自行负责该等工作及费用;乙方
不得以前述许可或验收事宜为由要求赔偿或/及要求解除合同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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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甲方有关法律责任。
(三)乙方应当将装修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
效果图、工程预算书、消防工程报建图纸资料、吸排水系统分布范围
图、电器、电路、灯光、照明分布图、线路图、工程验收竣工图和结
算资料等)提交给甲方备案,装修租赁物时,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装
饰面板不得将受力构件隐蔽,确需加装饰面板的,必须留检查口,甲
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四)装修改造的工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装修改造导致的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工人或第三方人员的
损伤,工程施工纠纷、工程费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
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乙方装修造成毗邻房屋漏裂或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按毗邻房屋使用人要求进行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甲方有权自
行修复,并有权在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等额扣除修复费用,扣除后乙
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补足差额。
(六)乙方拆除自己增设的设施、设备时,应通知甲方人员。乙
方擅自拆除造成租赁物结构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负责赔偿损失,
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需在租赁物内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
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与产权方协助乙
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疏于履
行上述责任造成事故或给甲方、产权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
赔偿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为增容而增设的设施设备无偿
归产权方所有,未经甲方或产权方书面同意进行拆除的,乙方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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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或产权方恢复原状的费用。
(八)本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时,甲方无需对乙
方装修及其他投入进行任何补偿。
第十条 其他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所称的违约是指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部分或
全部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
(二)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乙
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拖欠租金的0.05%向甲方
支付滞纳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达30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不退回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并依
约定向乙方追索其所欠的租金及相应的滞纳金。
(三)租赁期满或本合同因故解除,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本合
同因故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场地清空并清理干净后,将租赁
物交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时清空场地交回甲方,甲方有权每天按末期
月租金的5%收取乙方占用租赁物的违约金。如逾期满五天,乙方同
意放弃租赁物内遗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处置
租赁物内物品,收回租赁物,物品处置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附于房屋的不可拆卸/移动装修(可拆卸/
移动的除外)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和
索取任何补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拆除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恢复
原状的费用。
(四)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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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其他约定的效力,甲乙双方应按合同其他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三
旧”改造需要拆迁、土地被收储、征用、土地物业综合开发、企业改
制、甲方、丙方自身发展需要或甲方、甲方上级部门总体规划需要提
前收回租赁物业等原因的或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等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含部分无法履行)的,甲方
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案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
有权单方面提出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二)乙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由于历史原因,租赁物场地内存在产
权证载范围以外的历史建筑物。合同期间,历史建筑物如政府有关部
门要求拆除,乙方须无条件全面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且上述工
作中所产生的各项手续、工程费用、责任、对乙方经营所造成的影响,
由乙方负责、承担,不得以此为由向权属方或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
取任何补偿。如合同期间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对历史建筑物进行整治等
各类要求的,乙方须无条件全面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且在整治
工作中所产生的各项手续、费用、责任等,或对乙方经营所造成的影
响的,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
和索取任何补偿。乙方自收到政府相关部门各类整治要求的通知后7
个工作内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并由乙方承诺按要求落实整改。
历史建筑物整治涉及相邻建筑物同步进行修复的,由乙方负责及承担
费用。
(三)乙方承诺物业投入使用6个月内更换电梯,更换电梯一
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将更换电梯相关材料交甲方备案。合同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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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私自拆除并确保交付的电梯符合正常使用
状态。如乙方对电梯私自进行拆除的,影响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不
退回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四)乙方需配合甲方在租赁物的顶层区域预留光伏应用场景位
置,具体运营由甲方另行确定。
(五)租赁期满或本合同因故解除,乙方在租赁物内增设的一切
建筑物、装修物、固定附着设施及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的设备和
装修(包括租赁时甲方原有的及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改造新增的部分)
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作出补偿,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拆
除的,应赔偿甲方恢复原状的费用。
(六)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未整改的,造成守
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保全委托担保
费、保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七)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备案合同”)用作向政府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之用,关于本合同
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仍然按照本合同执行,备案合同未尽事宜,以本
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八)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
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公共安全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
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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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广州产
权交易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之日起生
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
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
部分。
(四)附件一: 《反商业贿赂协议》
附件二:《物业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
附件三:《物业场地移交登记表》
附件四: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正文到此结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2023 年 月 曰
乙方:
代表人:
签订日期: 2023年 月 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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