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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千人桥镇舒兴村农产品加工仓储车间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
千人桥镇舒兴村农产品加工仓储车间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舒城县千人桥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安徽中宸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千人桥镇舒兴村农产品加工仓储车间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024年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千人桥镇舒兴村农产品加工仓储车间项目  
2.工程地点: 千人桥镇舒兴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5.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发包文件。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图示工程范围及发包文件规定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2  月  28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4  月  28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1912579.17 (¥ 壹佰玖拾壹万贰仟伍佰柒拾玖元壹角柒分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见商务标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余仁才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履约保证金:按发包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第二部分 专用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发包文件、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协议书、投标书及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合同双方的其他有效函件、备忘录、补充协议(注明优先于本合同其他组成文件的说明为准,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以及我县及发包人在合同存续期间的有关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以及我县及发包人在合同存续期间的有关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壹式叁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发包文件规定的工程实施范围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办理各项施工许可手续所需承包人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安全“三类”人员证书和有关技术文件,以及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各项费用、保险收据复印件等。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中承包人在本项目所提供的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网上审查系统的要求,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审查不通过,经2次修正且总修正时间不超过15天仍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委托人将与承包人解除合同。若因中标人(承包人)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发包人)有权取消中标(承包)资格:
⑴、在中标约谈后 7 天内未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未提供商务标电子版的;
⑵、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以内不签订合同,或中标人不按发包文件和响应文件规定履行包括缴纳有关保证金在内的各项责任,导致签订的合同不具备生效条件的;
⑶、在合同签订 30 个工作日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缴纳有关费用,造成发包人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⑷、未经发包人允许,未取得合法的施工手续强行施工的。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七日内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壹式贰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指定移交;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送达文件后15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提供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封闭施工,设立门卫负责人员进出检查,同时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施工组织,保证在施工期间正常的交通通行,保证施工作业面和车辆通行路面完全隔离。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征地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已具备施工条件。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索赔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承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工程使用。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自行承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工程量允许调整,单价不得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按实给予调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现场管理职权,协调各种关系;监督检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初始审查;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负责工程量的初始签证。按照发包人单位规定,本工程所有需要发包人签字的文件,必须有现场代表签字,符合要求后再按照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发包人的规定权限逐级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生效,否则为无效签字,承包人对此应充分了解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在发布工程开工令后满足施工需要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照发包文件约定,承包人自行到供水、供电部门协调接水接电事宜发包方予以配合。接水点、接电点和施工现场边界以后的场内临时水电路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1、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2、竣工验收、备案资料;3、工程竣工结算资料;4、工程保修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图六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贰套;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贰套;工程保修资料贰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间:  竣工验收图纸在竣工验收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在组织竣工验收前3天分别提供给城建档案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和发包人审查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应在通过验收后20天内递交给发包人;工程备案资料在备案结束后7天内且在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报告后45天内;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在工程竣工送审前且在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报告后30天内;工程保修资料在竣工验收前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余仁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皖234232312691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13485957547         
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每月在岗时间合计不得少于22天,且项目经理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检查、发包人部门负责人以上召开的工程会议、总监组织召开的会议等重要活动中必须在岗出席,否则视为缺岗。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将上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办理。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天处2000元违约金(请假经批准扣200元),所处违约金均以现金形式缴纳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响应文件中确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变更,不允许项目经理挂靠。若项目经理移居出境或身体原因确需更换的,需经发包人同意,且每更换一人次扣除1万元违约金罚款,擅自更换每次扣除3万元违约金罚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响应文件中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必须常驻工地,以及在发包人要求参加的各类活动中必须出席,确实有事须实行请假制度,请假需征得发包人批准,否则视为缺岗。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响应文件中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确需更换的,每更换一人次处于2000元违约金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1人次,处以5000元违约金罚款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必须常驻工地,确实有事须实行请假制度,请假需征得发包人批准。未出勤按每天处2000元违约金(请假经批准扣100元),所处违约金均以现金形式缴纳 。
3.4 承包人企业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在发包人指定要求参加的各类活动中必须出席,确实有事须实行请假制度,请假需征得发包人批准,否则视为缺岗。缺岗 1 人次,给予 2000 元违约金罚款;请假 1 人次,给予 300 元违约金罚款,所处违约金均以现金形式缴纳。企业负责人由他人代会的视作缺岗。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违法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应当提交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按照发包文件约定,本工程履约担保方式为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实施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凭项目合同、发包人签署的验收报告(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提出退付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一次性退付承包人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但办公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业主代表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凡未经业主代表和监理人检查确认的,其隐蔽验收结果无效。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1)本项目不得发生建
筑责任安全事故。如有发生,除承包人应承担其自身、发包人和受损害第三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行政罚款、诉讼、仲裁及律师费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发包人有权根据事故严重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 3-10 万元/次的违约金。(2)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做好对周边房屋、地下管线、道路路基的监护,因本工程施工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4)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相邻道路及房屋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5)在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按规定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如发现安全隐患,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6)承包人负责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违规施工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7)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及工程监理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专职的安全员,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包括第三方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文件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和扬尘治理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周围住户的关系。承包人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安徽省和市、县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徽省和市、县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进度款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七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七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7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除因为发包方责任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必须保证本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如竣工时承包方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或竣工验收后不及时移交给发包人的,将按推迟天数按日收取2000元违约金。凡延误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含经批准的工期延长)一个月以上的,发包人除收取工期延误违约金外,还将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发包人直接损失进行追偿(如监理费增加、建设单位管理成本增加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数不超过合同价的 12%。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工程所需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承包人必须保证材料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中明确价格档次的材料,采购时不得低于该价格档次(价格必须经发包人市场询价认可)。材料检测单位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否则检测结果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并有权要求到指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承包人承担重新检测的所有费用。若发包人要求对某项材料进行试验或检测,承包人必须配合执行,发包人不承担此项费用。为保证工程外观效果和建设水平,对涉及外表面效果的沥青混凝土、石材、透水砖等以及其他所有材料必须统一样式和品牌,经发包人同意后采取见证采购,对按规定须进行二次招标的暂定价材料由发包方和承包人共同作为采购人进行招标采购。主材、装饰性材料、涉及外立面效果的材料,以及招标暂定价格的材料在采购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必要时实行见证采购(暂定价材料价格必须征得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调整的依据)。由发包人与供应商协商以优惠价(率)采购的材料,在结算时可以优惠价为基数计取3%采保费。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修建临时设施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根据实际情况,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施工需要,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实际情况,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施工需要,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根据实际情况,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施工需要,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国家规范、地方标准要求的,合同约定的,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而须进行的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根据要求实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应根据国家规范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完成一切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及完成竣工备案所需的全部检验试验,并保存完好相关资料。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若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与设计图纸有明显不符或存有问题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告发包人,再由发包人邀请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如发包人确认改变设计,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并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2、施工图纸变更的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验收、签证,并按照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发包人管理规定逐级审批后方可认可,凡未按照规定履行逐级审批手续的,其变更一律无效。
3、所有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工程资料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各执壹份,单方面保管的工程资料竣工结算时不作依据;若一方恶意隐瞒,则以监理人等第三方或其他确凿证据为准,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款第 2 条执行。
4、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第 1 条要求擅自变更的,变更无效,涉及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长不予承认,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拆除、返工、退货等处理方式。
5、所有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事实发生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书面材料应在事实发生分别在 2 个工作日内依次报送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包人股室负责人、发包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事情紧急的,按照各级审批权限可以约请相应级别人员到现场察看或口头请示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事后 2 个工作日内再补充书面材料完善审批手续。凡未经上述程序和时间办理的,工程变更和联系单事项一律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超出图纸或工程量清单范围事项承包人未按照规定办理联系单擅自施工的,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承包人投标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和管理费、利润、税金、组织措施费率,结合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及实际施工情况,由承包人提出初步价格报发包人确认(或由审计部门审定)后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招标。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发包文件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参照 12.1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发包文件规定执行。合同工期中开工日期如与业主确认的开工通知不同,则以业主确认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相应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预算审计后控制价采用的六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基准价格 。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材料和工程设备市场价格上涨幅度在5%以内(含5%)的;(2)市场人工、机械、工程设备价格变动的风险;(3)合同范围内施工措施费用变动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不调整合同价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
(2)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偏差及或现场签证。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不论工程量变化多少);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不论工程量变化多少);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按照承包人投标时人工、材料、机械费单价和管理费、利润、税金、组织措施费率,结合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及实际施工情况,由承包人提出初步价格报发包人确认(或由审计部门审定)后执行。
(3)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偏差及或现场签证引起的措施项目调整。
组织措施费调整: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或类似适用的,组织措施费率与中标合同保持一致。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上述第(2)项第③款调整合同价款。
技术措施费调整:按上述第(2)项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指定价格材料调整: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按发包人确认单价与招标人编制招标预算价中相应单价的差价调整合同价款,所调价差只可计取税金。
(5)以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发包方指定价格材料等应按我县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6)物价变化。由于物价变化导致材料、设备价格波动的,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材料和工程设备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超过5%以上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设备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设备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设备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设备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基准单价指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指该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时,该材料、设备的市场单价(不含税)。施工期间材料、设备价格由承包人提出,报发包人同意后执行。以上材料、设备单价均指不含税单价。
(7)暂估价或暂定价
①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或暂定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③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上述第(2)项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④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合同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具备施工条件后,发包人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拨付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在发包人拨付预付款之前。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时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量方式和消耗量定额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根据工程款支付节点工程进度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按施工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审定价款的100%。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工程管理制度进行编制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是否付款,如审查可以付款应初审付款额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初审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书后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发包人、质监及监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和本合同约定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必须在在工程竣工送审前且在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报告后 30 天内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竣工备案表后方将经发包人初审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机关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经审计确认后三个月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经审计确认后三个月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保证保险。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质量保证金保证保险(承包人任选其中一种);
(3)其他扣留方式:               /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24个月,保修期从发包人批准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无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现行建筑市场规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自费应为自己在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足额投保,并为承包人采购的货物足额投保运输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舒城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本合同条款未明确的按《发包文件》相应条款执行。
21.2、工程往来款全部通过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不与分公司、项目部直接发生经济联系。其中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专业性工程工程款由承包人出具付款委托书,由发包人直接汇入指定分包商的账户,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的指定分包工作。如承包人不配合,经发包人一次书面通知后,即可将该部分工程款直接汇入指定分包商的账户,承包人须予以认可。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的银行账户为:
账号:  
开户行:
开户人:
21.3、隐蔽工程验收:所有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施工方按规定提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未经隐蔽工程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施工方按规定自检并符合隐蔽验收条件后提出隐蔽验收时及时给予验收确认或提出意见。
21.4、材料质量控制:
21.4.1、承包人在采购各项材料前须提前3日将样品送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采购,各项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主材(硅PU、塑胶、人造草)必须送甲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检验或试验合格并经建设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21.4.2、对部分主要材料发包人有权实行市场询价,由发包人统一与相关单位协商,以优惠价(率)作为计算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但材料仍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21.4.3、所有招标暂定价材料、装饰性材料(如瓷砖、门窗、卫浴)、外立面材料、电缆等发包方将统一样式(暂定价材料价格必须由发包人确认),其采购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订货,并按照发包人要求购买。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材料一律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强行使用的将无偿返工。根据我县相关文件规定需要招标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进行招标采购。
21.5、安全文明施工:
21.5.1、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根据工程需要搭设符合消防防火要求的装配式现场活动夹芯板房,至少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器具室,并悬挂符合文明施工的标牌标语;施工现场必须搭设标示清楚的施工门楼。否则发包人将另行组织搭设,并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2倍从工程款中扣除。
21.5.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立警示牌,按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场地围护;承包人自身人员安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担;承包人对行人及周围群众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过往车辆、行人经过施工现场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21.5.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如造成损坏的,承包人应即时修复、赔偿,如承包人不及时修复、赔偿的,发包人将按照要求给予修复或赔偿,费用全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上述构筑物包括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设施。
21.5.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和我县、发包方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和技术导则施工,相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在开工之初即安装到位,确保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取得实效。安全文明措施费(含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扬尘治理增加费,具体范围详见住建部建办(2005)89号文件规定)实行单独预算、单独报价、单独列支、单独台账、单独结算。安全文明措施费结算时实行超额总额封顶、缺额按实结算方式(即实际支出超过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费报价时,结算时该项费用按照安全文明措施费报价总额确定;如承包人不按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的,实际支出不足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费报价时,发包人将在竣工结算中按实际结算)。
21.6、投标企业必须承诺:
1、不转包、不分包、不接受挂靠;
2、项目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具有各方协调能力;
3、若工程不能及时开工,不能因此追加工程造价;
4、若有违背以上承诺的,发包人有权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21.7、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遵循信用原则,在履约过程中友好协商,并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一)关于质量管理:
1、承包人项目部未按响应文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给予罚款2000元;
2、工程验收未按程序进行的,以及隐蔽工程验收未通知发包人的,责令改正,每次罚款500元;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不详细,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在决算中只扣除,不增加。
3、承包人项目部不及时按发包方和监理的指令改进工作,每发生一次,罚款300-1000元。
4、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分项、检验批工程不合格,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现象以及一般质量问题,视性质每次给予500-3000元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5、承包人项目部未按规定的标准配备专职质检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严重质量事故以上的,给予30000元以上罚款,具体数额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承包人项目部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或留取试件,一经查出,对涉及结构的,需进行结构鉴定,涉及使用功能的,进行返工处理。
7、现场搅拌机械无计量器具或失效,无试验室配比单,责令改正,每次罚款1000元。
8、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采购进场无进场验收记录、未规范堆放,责令整改,无材质证明文件或材料复检结果不合格,已用到工程上的,报质量监督站处理。发生以上行为视性质每次给予500-3000元的处罚。
9、承包人项目部因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令返工,视情节每次处罚款500-1000元。
10、承包人项目部经发包人同意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在分包过程中以包代管造成工期延误或质量有缺陷的,建设单位将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每次罚款2000—10000元,若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工作内容另行委托施工。
11、对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并报报质量监督站处理,承包人必须按处理方案负责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并给予3000-50000元罚款。
(二)关于进度管理
1、施工项目部没有按月报进度计划,每缺一次罚款100元。
2、在雨季或遇到洪水等恶劣气候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关注天气预报,主动采取预防或赶工措施,若明知后果但故意不采取措施赶工措施导致工程长期停工的,工期延误发包方不予认可。
3、项目负责人不参加监理例会和发包人组织的相关活动,每次罚款200元。
(三)关于安全文明及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1、施工现场未设置五牌一图和扬尘污染责任公示、农民工工资公示牌、节能公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于罚款500—1000元。
2、承包人施工项目部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扬尘污染治理方案、缴纳规费等,发包人不予支付首次进度款,同时由因此造成在上级检查中手续不全的,给予罚款1000—3000元。
3、承包人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和资格专职安全员,或其他原因造成死亡安全事故的,给予30000元以上罚款,具体数额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承包人管理人员未佩戴胸卡,每人每次罚5元;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罚10元。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扬尘污染防治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给予承包人罚款200—500元;在各级管理部门检查中受到批评、通报的,每发现一次,给予承包人罚款2000—5000元。
6、渣土不及时外运或在外运过程中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泼洒道路等现象的,每发现一次,给予承包人罚款1000元。
7、承包人施工项目部获得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按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如有)。
(四)关于合同和造价等管理
1、承包人应当熟悉施工合同,充分重视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文件、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认真领会合同的性质、工程的范围、内容、工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安全生产、工程保修、奖罚条款、双方的责任等条款内容。
2、工程签证和工程联系单必须按发包方给定的样式执行。工程签证必须经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提交发包方。由发包方驻现场代表、造价人员审核后,再提交有关领导审核。凡未按照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行逐级审批和未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的,签证和工程联系单无效,审计时不予认可。
3、凡涉及工程变更的,必须有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属于隐蔽工程的要有详细的隐蔽验收记录。否则在决算中只计扣减量,不计增加量。
(五)、其他:
1、因施工方自身原因连续停工7天,视为中止工程,发包人按实际验收的合格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从合格工程价款中扣除10%作为罚款,并有权终止合同,后期工程可重新选择施工单位。
2、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必须按照和材料供应商、劳务作业队签订的协议及时付款。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质量受到影响,或材料供应商、劳务人员直接到发包人处要求支付工程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生一次视严重性给予承包人1000—5000元的罚款;因承包人拖欠材料款、工资,严重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发包人被迫直接支付工程款或提供其他解决便利的,承包人无条件给予认可,且每发生一次按照支付款额的1-2%给予承包人处罚。
3、如发包人对土方有需求,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土方的统一调配,运至指定地点。承包人自行协调与当地村民和土方队之间的关系,承包人不得以当地村民或土方队的原因拒绝发包人对土方的调配指令。否则发包人将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此原因不得不另外购土、挖土、运土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本合同涉及到的罚款,在罚款事项发生后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签字后,承包人应及时交纳,或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5、本工程控制价材料信息价格编制依据为市场询价和六安市建设工程造价(    年第    期舒城地区)。本工程计价和投标报价执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建标(2016)11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要求,税金为增值税,承包人在工程款支付时必须向发包人开具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6、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发包人有关文件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要求使用印章,发包人可不予认可,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承包人须充分考虑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与其它工程之间可能产生交叉作业或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交通组织,决算时不再予以调整,也不得因此对工期提出索赔要求。
8、承包人须自行考虑可能发生的基坑支护,实际施工时不得因此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9、承包人必须组建强有力的管理班子,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发包文件和合同约定,核实人员身份,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IFA”脸谱识别考勤,对不能到岗履责人员将进行相应处罚,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10、承包人需严格按照发包文件和合同约定搭建项目部,工程完工后临时设施(含项目部,下同)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拆除。若发包人对临时设施有需要,则必须将临时设施无偿移交给发包人(因临时设施为发包人在工程造价中专项列支临时设施费所建设),绝不允许承包人擅自处置临时设施,否则将按照非法所得或重新搭建同规模所需费用进行处罚。
11、发包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他未尽事宜或与发包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发包文件规定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舒城县千人桥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安徽中宸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排水管道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期限按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保修期按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筑工程保修条例》规定的保修期限执行,未明确的一律按2年计算。
(2)、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本工程在工程审计结束并在质保期满后付清尾款。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账  号:         账  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编报协议
发包人:   舒城县千人桥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安徽中宸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舒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舒政[2012]27号文)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承包人编报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质量,明确双方责任,加快竣工结算工作,签订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
(一)承包人责任
1、按时提交结算资料。承包人需重视项目竣工结算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注意收集竣工结算编报资料,在项目竣工的同时编报竣工结算,在提请项目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逾期发包人有权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结算送审延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报送结算资料造成发包人被县审计部门通报批评,扣减承包人结算价款的1%为处罚。
2、负责结算资料的客观完整。承包人需对编报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发包人在初审中提出的问题限时完善。
3、负责结算编制的科学有效。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程量计算方法、材料价差调整进行编报工程结算,不得高估冒算,不得违背合同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二)发包人责任
1、及时提供需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结算资料中部分资料需发包人提供,如项目立项、图审、报建等资料,发包人须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具体由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负责提供)。
2、按时对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初审、送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后,于14天内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对符合初审要求的结算资料及时初审,对不符合初审要求的结算资料及时提出。
3、督促承包人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备案等相关手续。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不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因承包人原因没有办理完毕竣工备案手续的,发包人不予将初审后的竣工结算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
二、审计费用
1、经审计,审计价与送审价相比,审减率在10%以内(含10%)的,审计费用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2、经审计,审计价与送审价相比,审减率在10%(不含10%)以上20%以内(含20%)的,审减率在10%以内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审减率超过10%而增加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经审计,审计价与送审价相比,审减率在20%(不含20%)以上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审计费用按核减的工程造价(审减额)的10%收取。由承包人承担的审计费用,发包人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一次性扣除。
三、附则
1、本协议在发包人、承包人签署施工合同时同步签署。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3、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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