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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服务项目意向公开(2024-JQ10-F3002)(第1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车辆维修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4-JQ10-F3002项目预算: 15万元/年,三年项目位置:安徽省蚌埠市项目概况:
一、采购需求基本情况:
拟对我院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引进供应商提供车辆维修服务,服务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小车17辆、大车11辆共28辆车。服务内容为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小修保养、专项维修、应急维修和车辆装潢。
二、经费结算方式
(一)合同内维修项目结算。供应商按照协议约定的维修项目折扣价格,凭车辆送修通知单、车辆维修交接单、费用清单、发票等单据办理,每月办理一次结算。
(二)合同未覆盖维修项目和车型结算。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车型和维修项目,经采购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供应商可先行进行维修,约每季度办理一次结算。办理时由采购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遴选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维修项目进行审价,审价低于供应商报价的,按审价结算;审价高于供应商报价的,按供应商报价结算。
(三)供应商未经采购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而发生的维修项目开支,采购人不予结算,并有权追究责任。
三、项目基本要求
1. 维修器材要求
(1)提供的维修器材须使用原厂新品正品配件,并如实填写器材清单,标明生产厂家、单价,保证质量,供应商需提供原厂正品配件发票。无原厂正品配件器材而必须使用副厂或者修复件时,供应商应当事先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采购人需要维修器材时,按进销比核价结算。
2. 运输要求
中标后免费运输至指定地点(车辆和维修器材)。
3. 质量保证要求
质量保证期:整车修理自接车之日起6个月内,行驶里程不超过10000公里;总成修理自接车之日起3个月内,行驶里程不超过5000公里;零部件修理、故障修理、车辆保养自接车之日起1个月内,行驶里程不超过3000公里的(以上质量保证期不包含电子件维修项目)。
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因此导致的损失采购单位有权向供应商追偿。超出质保期后,供应商应当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
4. 售后服务要求
(一)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供应商无条件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二)如出现技术不达标的问题,供应商应立即按技术要求无条件重新维修,重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三)每月第一、三个周五至少派2人对采购单位车辆进行免费巡检。
(四)每年至少派2人为采购单位提供至少1次伴随保障服务(伴随保障时间依据任务而定),且除发生的必要维修费用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供应商需提供车辆修竣后的车辆免费清洗服务,送修车辆每年享受免费清洗全车内饰一次,车辆更换配件及故障需提供2张彩印图片。
(六)分车辆建立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时间、零配件更换、里程数、保养等内容的单车维修档案和健全独立的财务账目,用户方可随时查阅维修记录,并按月统计车辆的修理费用,每月报送维修量、旧件回收等统计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七)维修程序:需求单位按规定填写《车辆送修通知单》,对于不能出具《车辆送修通知单》的车辆,供应商有权拒绝接修,接修没有《车辆送修通知单》的车辆,视为供应商方行为,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不予结算。
(八)违规处罚:合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从事定点维修服务的资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单位车辆维修业务;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经查实的;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一经查实的;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擅自转予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四、供应商专业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外资入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所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6.投标人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
7.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维修企业二类(含)以上资质(同时包含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经营项目)。
 
公示期: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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