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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参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采购,招标人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 理机构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 号:CNIT2023-152)。
2.项目概况
中国有色集团 2022 年度财务决算合并各级子企业共计 166 户,其 中总部及二级子企业 24 户,三级子企业 86 户,四级子企业 39 户,五 级及其以下企业 16 户。中国有色集团拥有或控制上市公司 5 家,其 中:境内上市公司 2 家,香港上市公司 2 家,伦敦上市公司 1 家。2022 年,中国有色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 1,173.15 亿元,合并报表营业总收 入 1,394.97 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香港会计师准则》(HKAS)等文件要求,以《企业会计准 则》、《香港财务报表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为依据,对中国有色集团总部及所属各级出资企业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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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有色集团所属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上市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阅、按照所在地区证监会要求提供关联交易审计、初步业绩公告审 核等服务,满足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
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师准则》实施的年度决算报表审计服务范围 应当包括:(一)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 者权益变动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国务院国资委要求的专项 审计事项(以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度发布的中央企业财务决算集中审核相 关的通知文件为准)、财政部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四)中国有色集 团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3.招标范围
3.1 招标有效期
除履约期限发现应当认定为不适当机构进行解聘的情形外,选聘时 间范围为 2023 年至 2030 年(不少于 2 年,不超过 8 年)。其中:。
第 1 年(2023 年)和第 2 年(2024 年),中标人履约期限存在“应当认定为不适当机构”的情形,招标人有权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合 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 3 年起(含第 3 年,2025 年),招标人有权根据履约情况及需要 单方决定的审计服务期限,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违约 责任。
认为为不适当机构应进行解聘的情形包括:一是履约期间被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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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证监会等上一级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机构、不符合承担中央 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资格或因其他原因责令其他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等单 位限期更换;二是履约期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 务、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三是履约期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受到国资委 书面警示,导致其近三年内被国资委书面警示超过两次(含)的;四是 履约期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 罚,导致近三年内受到上述行政处罚超过三次(含)的。
3.2 审计范围
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人为中国有色集团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参审会计 师事务所,工作范围是:主动配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责 按照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统要求对中国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含其出资企 业,下同)、中色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3.3 审计服务范围
3.3.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以下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主动配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按照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统一的标准和审计底稿,按照中国有色集团统一部署开展开展年度财务 决算审计,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范围内所有企业出具中国会计准则 下的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管理建议书、审计情况说 明等(包括各级企业单户和各层级合并);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 计工作规则》的规定和相关文件部署,完成国资委(以各审计年度国务 院国资委印发企业财务决算集中会审资料清单中要求报送各类报告为 3
准)、财政部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及报告;完成中 国有色集团在年度决算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3.3.2 香港上市公司财务审计
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财务报表准则》
(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等要求,为中国有色矿 业有限公司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服务,出具不限于《年度审计报告》、《关联交易报告》、《年度关联方资金 占用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满足香港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要求;在 披露财务信息等方面给予全过程配合和支持,同时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指 导。
2023 年度中国有色矿业有限公司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审阅服务不包括 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由招标人另外选定。
3.3.3 香港非上市企业财务审计
按照《香港财务报表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为中国有色矿业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非上 市公司、中色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和其合并范围内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非上 市公司提供基于中国香港会计准则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服务,出具不限 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符合香港地区监管机构管理要求。
3.2.4 增值服务要求
在招标有效期内,投标人需向中国有色集团提供以下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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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财务管理事项、会计处理事项咨询服务;
(2)在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下达后 1 个月内,对审计范围内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建议书披露问题、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会审 及决算批复披露的问题、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的问题(如有)的整改情 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协助集团公司填报中国有色矿业有限公司、中色国际发展有 限公司相关的国资委、财政部年度决算系统(久其);
(4)每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完成 1 个月后,安排开展对审计范围内 企业按照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账务调整)情况审计调查,于各 年度 6 月底前出具专项报告,对是否账表一致发表审计意见。
(5)对于同一会计主体同一经营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因中国大陆会 计准则和中国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差生的财务会计报告差异,应单独出具 差异报告。
4.质量要求
4.1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服务质量要求
4.1.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实施条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4.1.2 符合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财政部等监管单位法规要求;4.1.3 审计报告满足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债权人、投资者等使用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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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香港上市公司、其他香港企业审计服务质量要求
4.2.1 符合《香港会计师准则》(HKAS)、《香港财务报表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规定;
4.2.2 符合香港联交所等香港监管机构法规要求;
4.2.3 审计报告满足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债权人、投资者等使用需 求。
4.3 其他质量要求
对同一企业同一会计期限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审定的财报报表,除《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师准则》(HKAS)、《香港财务报表准 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间准则差异外,不 应存因注册会计师执业判断不同等导致的其他差异。
5.审计报告
5.1 审计结论
除按时提交审计报告以外,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 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出具管理建议书;对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有色集团 在年度决算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要求,应当出具专项报 告;对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账务调整)情况出 具专项报告。
5.2 审计报告出具期限
5.2.1“3.3.1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审核报告、管理建议书、审计情况说明等在下一年度 3 月 31 日前出具(如 2023 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出具,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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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3.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中按国资委、财政部要求出 具专项审计意见及报告的,在国资委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会审时限前 10 日出具。
5.2.3 按照“3.3.3 香港上市公司审计”和“3.3.4 其他香港企业审 计”用于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使用的审计结论和报告,按照被审计单 位进度安排,在不晚于相关时限要求 15 日前出具。
5.2.5“3.3.5 增值服务要求(2)”专项审计报告在国资委财务决 算批复后 1 个月内出具;“3.3.4 增值服务要求(4)”专项审计报告在 下一年度 6 月底前出具。“3.3.4 增值服务要求(5)”差异报告应于“3.3.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出具前出具。
6.其他要求
6.1 在审计过程中,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 度,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按照要求接受中国有色集 团董事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在审计结束 后,接受国务院国资委等监管机构、中国有色集团董事会、董事会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质询。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投标人需同时向被审 计单位、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报告。
6.2 投标人不将本项目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下属分 所不得单独出具本项目相关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6.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下承诺(重要承诺)
6.3.1 承诺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外籍员工(含合伙 人、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中国有色集团的涉密 7
资料和信息,不得进入军工等涉密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现场。涉密资 料、信息和涉密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3.2 承诺投标人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含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应当 置于境内,投标人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联系所、合作所或者与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其他业务合作关系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与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物理隔离。
6.3.3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集团公司所属境外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的,对于资料、信息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告〔2023〕44 号,以各审计年度有效文件为准)。
6.3.4 确保承办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职业记录良好。担任本审计项目 的主要成员(包括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复核合伙人 等),不存在下列情形:一是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 执业行政处罚,完成整改、恢复执业资格未满 3 年;二是近 3 年内因审 计质量等问题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三是近 3 年 内担任主要成员的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资委书面警示 两次(含)以上;四是国资委明确不适合承办中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工作。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应满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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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以下情形: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 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完成整改、恢复业务资质 未满 1 年的;或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恢复业务 资质未满 3 年的;②近 3 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受到警告、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③近 3 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被 国资委书面警示两次(含)以上的;④国务院国资委明确不适合承担中 央企业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6.4 遵守审计工作纪律:
6.4.1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单独外出,特殊情况 单独外出前必须经组长批准,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管理;
6.4.2 对因履行本次审计工作而接触到的所有有关中国有色集团、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出资企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形式的商业信息、资 料或文件内容(含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成果等信息)保密,签署 保密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社会公众或第三方通过任何途径 出示、披露,不得许可使用,不得对上述信息进行复制、传播、销售,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
6.4.3 工作要认真细致,积极主动,以高度责任心来做好审计工 作;
6.4.4 要注意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注重审计工作底稿特别是审计 发现问题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要有理有据收集好证据;
6.4.5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之前,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基础 9
上,形成审计工作小结(主要工作内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主要 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工作建议);
6.4.6 注意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率控制,确保审计方案和进程按时 完成;加强沟通,及时交流,每周五下午 2 点前报送本周周报;
6.4.7 不接受宴请,不接受礼品、礼金、礼物,不准参加被审计单 位组织的娱乐活动。
6.5 按照主审所要求提供报告所需审计底稿及资料,确保审计工作 质量。
7.投标人资格要求
7.1 未符合 6.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下承诺”要求或未 作出承诺的不得参与本次招标。
7.2 本次招标只接受由 2 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投标。联 合体牵头人必须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 年发布的《2021 年度会计 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开标评审前中注协发布 2022 年排 名的,以新排名信息为准)前 30 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项目主要 现场审计服务的相关工作和义务;另一家联合体成员应为联合体牵头人 取得香港联交所认可审计资格的境外分支机构或其所在国际会计公司的 成员所,负责本项目与香港联交所等香港监管机构有关的业务指导、业 务复核、签发报告等相关工作和义务。
由联合体牵头人作为联合体代表,在中国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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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平台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
7.3 资格要求:
7.3.1 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制企业。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供 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三证合一只需要 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扫描件;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扫描件。
(2)联合体牵头人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应提供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另一家联合体成员审计资格 被香港联交所认可,应提供香港会计师工会签发的登记证书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与联合体牵头人关系情况的说明(附在联合体协议书后,未提供视为不符合“第二章招标公告 7 投标人 资格要求”)。
(3)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总所,不得以分所名义作为联合体牵头 人进行投标。
7.3.2 财务要求:资金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没有 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联 合体牵头人应提供本企业 2020 年至 2022 年经审计的的企业的财务报表(含注册会计师签字页),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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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业绩要求:提供联合体牵头人近三年承接(或参审)并顺利 完成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业务;另一家联合体成员近三年承接并顺利 完成香港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等工作。
投标人应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等证明资料。
7.3.4 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誉要求文件:提供投标人存续期间“信用 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报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或截图,信誉承诺书)
8.招标文件的获取
8.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 9 时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务 平台(http://ecp.cnmc.com.cn/)(以下简称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 件。
8.2 招标文件不收取费用,请将应标确认书 WORD 版及加盖公章、财 务章的彩色扫描版本上传至平台(网页),审核通过后可下载招标文件(《应标确认书》模板见本章末尾附件)。
本项目的保证金汇入以下账号。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 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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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称: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
联行号:104521003300
银行账号:001201101010166
汇付后将标书费电子回单上传至平台等待审核即可。
9.投标文件的递交
9.1 请于下载标书后两个工作日内发送应标确认书 WORD 版及加盖公
章、财务章的彩色扫描版本至中国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务平台。
9.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
件。
9.3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10.开标时间、地点
10.1 开标时间:2023 年 10 月 10 日 9 时 30 分
10.2 开标地点:平台线上开标
投标人不用到现场,但仍需在线参加开标过程。在开标时间前,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会开启远程开标大厅,投标人须登录投标管家(登
录中国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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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cp.cnmc.com.cn/),页面右方下载中心下载投标管家)点
击“在线签到”。开标时间则截止签到,招标人开启远程解密,投标人
在投标管家中点击“一键解密”解密标书,系统开始唱标。
11.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有色集团采购招标电子商务平台
(http://ecp.cnmc.com.cn/)及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12.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10 号中国有色大厦北楼 8 层
邮编:100029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邮件:zhaodi@cnit.cnmc.com.cn
平台运营方客服(平台操作解答):4000809508
招标代理机构:中色国际贸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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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3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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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确认通知
应标确认书
招标编号:CNIT2023-152
开票信息
应标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投标保证金退款信息(投标保证金退款账户、开户行等信息必须与付款信息保持一致,否则造成退款 失败等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开户行
开户行行号
账号
通讯信息(标书费发票邮寄地址)
联系人
移动电话
Email
发票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承诺:我公司决定参加此次投标。
注:表格中开票信息(6 项)请务必按照贵司税务开票系统认真填写!
本表格请回复加盖公章、财务章的彩色扫描版本及 word 可编辑版本。
单位(盖章):
16
法人/委托人:
日期: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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