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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2026年宜春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项目A、E标段(第二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JXZZ2023-12-001A-1、JXZZ2023-12-001E-1       
二、项目名称:  2024年-2026年宜春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项目A标段(第二次)、2024年-2026年宜春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项目E标段(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2788号汇融大厦 4-7层  
当事人2: 江西中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899号慧谷产业园二期4栋701室  
当事人3: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 宜春市袁州区府西路科技之窗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结束。本项目共分为A、B、C、D、E、F六个采购包,各包采购文件完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向采购人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截至本投诉处理决定作出之日,采购活动处理暂停状态,未签订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1:江西中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及本次评标的专家评委未尽到对投标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性的审查义务,导致我公司提交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未被认可,使得我公司在“配备人员达到20人(含)以上得10分”的评分项中被无理扣分,直接影响我公司的中标结果。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此行为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招标原则,导致了投标结果的不公平性。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有关专业人员配备“要求提供配备医学、药学专业背景专职人员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聘任书”要求,我公司实际提供的人员均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均符合以上评分标准要求(详见投标技术文件第297--364页“专业人员配备”)。
作为大病保险招投标的评标专家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应当知悉“医学背景专业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护理学......”等62个相关专业(详见教育部发布《关于公布202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3〕3号中的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应当知悉医学、药学背景专业人员(含上述62个相关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准确含义。
法律依据:1.教育部关于公布202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3〕3号)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4.《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卫人发〔2000〕462号)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投诉事项2:本次招投标抽取的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不合规、不合法、不专业。本次招投标抽取的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有关文件要求。因此本次抽取的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不能对本次招投标标书进行评标,或评标结果无效。
事实依据:本次参与标书评标的专家(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经我司了解,参与本次标书评标的专家“谌燕、毛学忠、骆志红、龙初光、郑铭红、姚力强、彭金远、杨玉泉、易斌 ”均不属于江西省医疗保险专家库中成员。
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
投诉请求:1.重新核定我司上述投诉事项1中所提及的“医学、药学背景专职人员的证书”是否属于行业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并重新计算我司该项得分和确定中标结果;2.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请求认定本次评标专家组成不合规、不合法,并核定本次招投标中标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答复:经调阅评标报告和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佐证材料、询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评标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照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严格仔细、公平公正的评审,不存在无理扣分情形。
投诉事项2答复: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本项目不在其适用范围;且宜春市医疗保障局自成立以来,从未收到有关已成立江西省医疗保险专家库的文件。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规定,开标前采购人已反复咨询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西省公共交易中心并无医疗保险评审专家,本次开标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纪检组和采购人全程监督下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随机抽取了服务类评审专家。因此,不存在投诉人所述本次招标抽取的专家不合规、不合法、不专业的情形。
关于质疑问题回复:2024年02月06日,江西中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第一次收到了来自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质疑函,质疑函内容为询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项目的得分情况,江西中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18日对第一次质疑进行了回复。2024年2月18日,江西中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第二次质疑,对评审专家针对专业人员配备的评分结果和专家的专业性存在疑义,经查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并与9位评审专家沟通,9位专家表示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单独评审,一致认为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凡是符合招标文件内容的评审要素均予以计分;根据投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专业人员配备此条评分点,9位专家均给与记1分,江西中正招标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2月22日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第二次质疑进行了回复。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2024年3月14日,本机关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及采购人代表现场了解与投诉相关事项。投诉人代表现场确认,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未对采购文件提出过询问、质疑和投诉;采购结果公示后,向代理机构提出过2次质疑,分别是2024年2月6日、2月18日,代理机构分别做了回复;2024年2月6日质疑事项“评标得分存在疑义,不符我司提供响应材料的真实标准”与2024年2月18日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评标标准,但我们对于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比对分析中,发现其实际评标标准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我们认为,此行为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招标原则,导致了投标结果的不公平性”,文字陈述上虽有不同,其实质是对评分结果不满意,属于对同一事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进行了两次质疑;另外,认为评审专家抽取不符合法规要求。
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八、询问和质疑30.2“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款“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规定,采购文件有关供应商质疑的条款设置符合法规。因此,投诉人两次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2024年2月18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为无效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其2024年2月18日质疑事项1回复不满意,后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投诉人投诉事项2,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本项目抽取评审专家“不合规、不合法、不专业”。提供的依据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的规定,本项目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不违反法规规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有关文件的规定不能作为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依据。投诉事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投诉书及相关材料
2.《关于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诉书的答复》
3.此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书
4.2024年3月14日本机关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及采购人现场调解执法记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宜春市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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